《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出台
《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出台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严四基”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严四基”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以及《湖南省生态监测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有关要求,确保水质自动监测站高效顺畅运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近日印发了《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分七个部分,共计29条。根据生态环境部《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充分吸纳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站点与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保障、数据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关于此次修订近年来,随着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陡增、水站的功用与站点选址原则发生改变以及垂直管理改革带来的新变化,亟需规范资产管理、重新明确权责关系与建设主体。因此相应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应运而生。本次出台的《办法》重点就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一是针对水站的功用与站点选址原则发生的改变,对权责关系予以重新明确
湖南省前期建设的水站大多建在下游考核上游,从近年来运行保障情况看下游县市区保障的主动性不强,保障力度不够,上游对下游的投诉量大。本次修订在第十七条中特别提出“因受自然条件等制约,站点建设地与被考核对象不属于同一行政区的,被考核对象负责站房基础建设、采水系统、监测设备设施建设更新及文化建设,站点建设地负责水电路网的协调,保证采水系统及外环境不受人为因素干扰。
二是针对垂直管理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对水站建设主体予以明确
原水站建设与管理均是省站指导市站完成,各市州监测站专门成立了自动室具体负责。
改革后,生态环境部《运行管理办法》中明确水站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对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在第三条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实施,在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州局职责,在第十八条明确了运维与保障经费的筹措。
三是为更好做到支撑、引领、服务,新增了部分内容
在第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新增了对监测数据审核、推送、申诉及数据质量异常处置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新增了数据向市州回流共享和向公众发布的相关要求。
该《办法》在正式出台前,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重庆市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相关专家意见和全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有关运维单位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予以采纳,最终形成该《办法》。
《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利于保证水站运行的安全,压紧压实保障责任,厘清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助于规范湖南省水站建设和管理,对保障水站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推动水质监测从手工向自动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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