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管理办法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又迈出关键一步。记者前不久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其已联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又迈出关键一步。记者前不久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其已联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首个细分的管理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情形,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都将被依法追究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大气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多属过往性损害,排污者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质,因空气的流动,通常在案发后已检测不出,或检测不到污染损害结果,如何追责和修复?
作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市,绍兴市对于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操作流程进行大胆探索,不断丰富责任方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
昔日是杂草丛生的荒地,如今变身花团锦簇,绿草如茵,休闲凉亭、座椅等设施一应俱全的高颜值小公园——绍兴诸暨市次坞镇大院里村景观环境整治工程,就是浙江省首起大气污染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成功实践。
2017 年 4 月 11 日,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采用在线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后的气体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并对周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事实。原绍兴市环保局、次坞镇人民政府与上峰建材通过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上峰建材在承担110.414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5857万元,合计总额286万元用于大院里村的生态工程修复。
“上峰建材以替代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保的主体责任,又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替代修复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思路,《办法》也进行了界定。
根据《办法》,修复地点选址原则上应在污染损害大气行为发生地周边,在替代修复地采取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方式,替代修复的价值量应当与损害价值量相当。赔偿义务人自愿增加替代修复的价值量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在线索收集的常态化方面,《办法》将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等七种渠道纳入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源线索,确保应赔案件一起不漏。
此外,《办法》对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在案件办理中,会遇到有责任人愿意先行缴纳赔偿金再完成赔偿程序,或者部分修复项目的资金需要先行保存等情况,因此,我们将赔偿金暂存也列入《办法》之中。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达成赔偿协议前先行缴纳赔偿金的,赔偿工作部门或者相关职能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资金缴纳账户。”上述负责人介绍。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