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境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浙江环境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如何申领?排污单位要注意什么事项?
各排污单位: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责任。我们温馨提醒全省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一、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依法实施排污登记管理要求。凡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排污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服务热线,精准帮扶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打好浙江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持久战,推动经济低碳绿色发展,为加快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0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咨询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0571-2899215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0571-8508534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0574-87185509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0577-88902728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0572-2668816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0573-82159862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0575-89171159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0579-82469549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0570-3088773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0580-2033012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0576-88581106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0578-221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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