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各排污单位: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圆满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各排污单位:
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圆满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使全省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履行好各项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六、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服务热线,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山青、水绿、天蓝、土净的美丽山西而努力!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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