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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6 10:19:31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的最新消息:全省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


全省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公民的共同责任。几年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顺利完成了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均设立服务热线,全力支持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最后,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和睦,事业顺遂,蓬勃发展。


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0531-66608622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0532-8287915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0533-2188375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0632-8688007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0546-8336749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0535-6926938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0536-8529197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0537-2355396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0538-887765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0631-5230326

日照市行政审批局:0633-8717092

临沂市行政审批局:0539-8770817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0534-5018131

城市生态环境局:0635-8909658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0543-3186790

菏泽市行政审批局:0530-516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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