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中转站工人被砸伤致残!百万赔偿金谁来承担?
垃圾中转站工人被砸伤致残!百万赔偿金谁来承担?临近年关,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尤其是在环卫一线作业中,不少工作危险系数较高。笔者近期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看到,各类各种环卫一线作业
临近年关,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尤其是在环卫一线作业中,不少工作危险系数较高。
笔者近期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看到,各类各种环卫一线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悲剧时有发生,其背后往往由于管理疏忽所造成。
发生于2016年3月的一起事故极具代表性,被害人王某在垃圾中转站工作时,被密封垃圾箱砸伤致残。
面对200余万元的索赔,7名个人和单位牵涉其中,且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究竟谁应该为被害人的事故负责?
鉴于事故责任、赔偿认定等方面的知识是很多人的认知盲区。笔者主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整理案件发展始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判决书截图
一、事故致残
2016年3月16日7时许,被告宋某在Q市L区H垃圾站内,按动东侧垃圾斗下降按钮操作垃圾斗下降时,将站在垃圾斗下方正在工作的垃圾站工作人员王某砸倒致伤。
宋某在案件中供认称:“2016年3月16日7时许,我到H垃圾站倒垃圾,垃圾站负责人老于正好去卸垃圾,我顺便帮他把垃圾倒进垃圾斗子里后老于开车走了,我看到旁边还有一桶垃圾,我走到设备旁边,按了操作板上的升起按钮,把垃圾斗里的垃圾倒进设备里,我又按下降按钮,降到一半时我看到下面有一男的侧着半倒在地上……”
据2016年10月司法鉴定,王某腰2、3椎体骨折并滑脱、脊髓损伤遗有截瘫,目前致残程度为二级;王某目前截瘫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据2017年9月司法鉴定,王某双下肢瘫,建议护理人数与被护理人数以1.6:1为宜。
《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20日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虽然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宋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本案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成为本案的重点。
二、一审判决存疑
除了宋某外,该案还涉及其他几家单位和个人,分别为:
1、Q市L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2、L区环卫园林总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
3、Q市L区人民政府H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H街道办事处);
4、Q市L区H街道H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H社区居委会);
5、X公司(涉案设备制造商);
6、于某,为原审第三人。
笔者发现,除了被告人宋某,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判定标准,为砸伤被害人的垃圾斗所有人和管理人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各类证据,足以认定垃圾密闭压缩设备由被告城管局购买,并交付被告环卫公司,并由该公司独立负责管理、运行、使用、维护。且在交接设备时,未签订《垃圾中转站管理合同》等相关协议,均疏于对上述设备的管理,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被告宋某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垃圾斗下降按钮,将站在垃圾斗下方正在工作的垃圾站工作人员王某砸伤,被告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向原告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考虑到涉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该设备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此负有高度管理责任。
一审中的一个细节是,环卫公司称“H社区转运站的垃圾压缩箱是由我公司配备的,但我公司仅负责对该站垃圾进行外运,不负责转运站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H街道不予认可,故法院并未采信。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宋某、城管局与环卫公司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在工作时对周边环境亦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宋某、城管局、环卫公司承担事故产生总费用的80%,即167.21万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169.71万元,由被告宋某、城管局、环卫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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