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的建议
加强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的建议危险废物异地非法转移、倾倒隐蔽性强、危害大,急需建立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
危险废物异地非法转移、倾倒隐蔽性强、危害大,急需建立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统一防治标准、推动固体废物区域转移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置补偿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污染联防联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4省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总量与自身处置能力不均衡,有的省市某些类别处置能力欠缺,有的省市相关处置能力有富余。二是4省市自建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对独立,没有直接进行信息共享交流的渠道。三是由于长三角区域内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管理要求不一,导致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水平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四是一些地方由于地理空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等限制,不具备大规模新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条件,无法完全依靠自身消化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五是由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就是污染跨省转移的观点使然,加之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长三角区域内跨省转移审批周期较长,有的地方甚至为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者不达标处置,“一刀切”禁止外省市处置类危险废物转入,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浪费。
从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考虑,笔者建议:
一是统一规划提升处置能力建设。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应在全面评估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力度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由于客观原因限制,确实无法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由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统筹规划、相对集中布局,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强化长三角区域内信息互联互通。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通区域内省际间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开放共享各地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实现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全方位数据对接,形成全过程闭环式监管网络体系。
三是联合开展行业整治提升。针对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各省市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设计,统一监管标准。可选取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利用处置行业联合开展整治提升,并逐步扩展至所有行业类型,通过3-5年的时间完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行业规范化提升,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生态补偿试点。省级层面上,在优先满足自身处置需求、保障省域范围内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等不同处置方式,在长三角区域内试点由危险废物转出地向转入地进行生态补偿,以促进区域内省际间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合作共享。而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部,探索以县级区域为基本单元,由空间资源紧缺、处置设施落地难的县(区)向接收危险废物的县(区)进行“点对点”生态补偿,以推动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邻避效应问题。
五是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各省市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基础上,统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时效。在以上各项措施得到较好执行、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建议长三角区域试点放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制度,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在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流动,使市场真正起到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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