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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减轻危害后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2 10:06:00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2021年01月22日关于污染企业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减轻危害后果的最新消息:案情:私设暗管通过雨水管道外排 2020年10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反渗透设备制水排出的浓水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入厂内雨


案情:私设暗管通过雨水管道外排  

2020年10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反渗透设备制水排出的浓水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入厂内雨水管道,最终排至南侧约1公里的白里河中。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内外排水口污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全盐量3720mg/L、氟化物4.86mg/L,分别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级标准限值的1.325倍和0.62倍。  

处理:企业立即自行整改,从轻处罚  

2020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经理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经理对利用非法排污口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水的事实供认不讳。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平度分局于同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过程中,涉案企业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作出书面承诺,及时抽回排出的生产污水进行处理;对已流入河流,沿河流淌、稀释,无法收回治理的生产污水,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并对环境造成不利改变的事实,2020年11月15,平度分局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调查。  

2020年11月17日,平度分局制作并向该企业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调查情况、磋商小组人员组成、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进行告知。根据《专家意见书》的评估结论,确定该公司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9万元的方式实现损害救济。  

2020年11月25日,该企业与平度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按程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司法确认。  

平度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环罚字〔2020〕338号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事实,鉴于该企业主动整改,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分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后决定对该企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罚款44万元整。  

对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解析:说理式执法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本案是青岛市首例企业主动提出自行整改、及时减轻危害后果从轻处罚的案件。  

平度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变为释法说理的过程,从而使企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价,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平度分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作为,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经过专家评估后及时与涉案企业就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  

鉴于该企业主动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时酌情予以从轻,对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对当事人违法排污问题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当事人自觉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酌情从轻,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又是对社会的正面引导,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企业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磋商、修复、评估过程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促使企业在以后的生产中自觉加强管理,切实增强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使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平度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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