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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1-20 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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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施行!《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多渠道多形式促成村(居)民垃圾分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多渠道多形式促成村(居)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方面,明晰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单位的职责,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潜移默化的方式使村(居)民逐步增强垃圾分类意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雅安市将按照“试点推进、循序渐进、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总体目标,有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规定》共十九条,采用“若干规定”的法规组织构架,打破一般“条例”所要求的形式上的逻辑性,主要是考虑以问题为导向,管用几条则列几条,需用几条则立几条,体现“小切口、能管用”的地方立法特色。

根据《规定》,雅安将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垃圾清运费收支制度;确立垃圾清运员的监督责任和与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通过垃圾清运员制度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终端延伸至最基层。

在《规定》中,根据各地不同环境区域特征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对“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进行了细化。明确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堆肥、还田、饲养家禽家畜等方式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视情况分别移交具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单位或个人处理,做到因地制宜和合情合理。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雅安市住建部门将按照“一部法规、多项制度”的初步构想,牵头起草实施方案,从4个方面全力推进《规定》贯彻落实。即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落实县(区)和市级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技术支撑,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行系统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务实创新,加快探索符合雅安实际、具有雅安特色的垃圾分类新模式;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做好请示汇报,多途径、多渠道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加快补齐工作短板;建立评估机制,采取专业调研、第三方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5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易腐烂垃圾肥料化处理或者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普及和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照规定分类投放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教育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收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新村聚居点居民管理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清运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督促或者组织转运垃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网点或者上门收购可回收物,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资金保障,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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