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新标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1-03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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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新标准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 39792.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等六项标准。为便于相关各方更好理解、使用,我们请标准编制组专家对以上六项标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解读。
问: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的意义?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因此,制定六项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标志,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为环境管理、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是如何考虑的?
答:建设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目标是建立统一的、覆盖全部生态环境要素和鉴定评估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划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总纲和关键环节、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基础方法和污染物性质鉴定等五类标准。其中,污染物性质鉴定类标准同时纳入现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其他四类标准体系紧凑,每类标准发布为一组系列标准。
问:本次发布的六项标准与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相比,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本次标准制定工作对《总纲》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明确了基线的确定方法、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条件、完善了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制定等要求。修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是进一步增强科学性。针对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考虑历史数据和对照数据的时间和空间变异,统一了基线的取值原则和方法,调整了损害确认条件,减少人为主观性影响。
二是提升可操作性。完善了生态损害调查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优先次序、优化了恢复方案制定原则和程序,针对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完善了简化评估方法。6项文件繁简结合,技术要求细化,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规范性。在修订总纲的同时,对环境要素、生态系统等专项技术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增强技术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规范性。
问:新标准出台后,与原有技术文件如何衔接适用?
答: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标准实施之日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原技术文件开展,但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具体来说,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且在标准实施时已经消除污染、弥补损害或者已经自然恢复的,仍参照此前印发的技术文件;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但是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至标准实施的,参照新标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后的,参照新标准。
问:在具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六项标准如何衔接适用?
答:实践中,应以环境要素类和生态系统类技术标准为主,总纲和关键环节、基础方法类技术指南为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尚未制定标准的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类损害,按照总纲和关键环节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鉴定评估。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优先依据环境要素类和生态系统类技术指南。
问:损害调查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完善了现场踏勘过程的相关要求。提出现场踏勘过程中应以视频等方式对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并明确了调查记录应包含的具体信息;调整了现场踏勘过程中快速检测样品的保存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细化了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将整体损害调查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分为了调查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分析测试及实验室质量控制、调查表填报质量控制三个方面,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增加了生态调查的相关内容。附录部分增加了样方和样带调查的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过程中关于生态调查的具体内容。
四是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问: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提出差异化评估指标。根据不同类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评估指标,包括pH、颜色或气味、相关理化指标、修复过程二次污染物等,确保更有效应对各类损害情形。
二是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充分衔接。细化了采样、布点、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恢复模式确定和技术筛选等,明确了各环节应参照的标准规范,提高了可操作性。
三是细化了基线确定要求。修改损害确认条件,并且从时空代表性、样品数量、采样方法等方面对历史和对照数据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保障了评估的科学性。
四是完善了损害量化方法。首先,明确了不满足插值条件下的损害范围量化方法。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土壤和地下水资源的价值评估方法,通过调整系数的设置与损害程度进行了衔接,增强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问:地表水和沉积物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遵循总纲进行调整。对基线确定和损害确认的原则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将恢复方案的制定从损害价值量化调整到损害实物量化部分,从理念上强调“恢复优先、赔偿为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原则,从技术上突出生态环境“基线损害和期间损害”的实物量化,从操作上引导对受损生态环境主动实施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弱化价值量化。
二是提出地表水资源价值量化方法。针对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基线,但没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影响水环境生态功能的情况,提出了简便易行的地表水资源价值量化方法。
问: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标准分别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数量核定方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不同排放情景,提出了三种污染物数量的核定方法,并对各方法的适用情景和计算方法做出了说明。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分别对倾倒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计算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说明。
二是优化了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方法。两项标准中均删除了证据选择范围依据不够明确的收费标准法。
三是完善了调整系数的构成。两项标准在调整系数的选择方面,不仅考虑了环境功能的敏感性,还考虑了污染物类型和理化性质等因素,增加了污染物危害性评估有关内容。
四是充分考虑可操作性。针对实际调查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提出可以采用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提供的单位治理成本核算数据作为单位治理成本,或者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污染来源单位自行核算的治理成本作为单位治理成本,增强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问:下一步标准体系建设将如何推进?
答:按照上述五类标准体系建设思路,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标准,针对各领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细化技术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森林》,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原标题:专家解读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新标准
问: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的意义?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因此,制定六项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标志,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为环境管理、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是如何考虑的?
答:建设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目标是建立统一的、覆盖全部生态环境要素和鉴定评估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划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总纲和关键环节、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基础方法和污染物性质鉴定等五类标准。其中,污染物性质鉴定类标准同时纳入现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其他四类标准体系紧凑,每类标准发布为一组系列标准。
问:本次发布的六项标准与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相比,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本次标准制定工作对《总纲》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明确了基线的确定方法、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条件、完善了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制定等要求。修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是进一步增强科学性。针对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考虑历史数据和对照数据的时间和空间变异,统一了基线的取值原则和方法,调整了损害确认条件,减少人为主观性影响。
二是提升可操作性。完善了生态损害调查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优先次序、优化了恢复方案制定原则和程序,针对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完善了简化评估方法。6项文件繁简结合,技术要求细化,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规范性。在修订总纲的同时,对环境要素、生态系统等专项技术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增强技术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规范性。
问:新标准出台后,与原有技术文件如何衔接适用?
答: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标准实施之日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原技术文件开展,但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具体来说,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且在标准实施时已经消除污染、弥补损害或者已经自然恢复的,仍参照此前印发的技术文件;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但是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至标准实施的,参照新标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标准实施后的,参照新标准。
问:在具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六项标准如何衔接适用?
答:实践中,应以环境要素类和生态系统类技术标准为主,总纲和关键环节、基础方法类技术指南为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尚未制定标准的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类损害,按照总纲和关键环节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鉴定评估。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优先依据环境要素类和生态系统类技术指南。
问:损害调查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完善了现场踏勘过程的相关要求。提出现场踏勘过程中应以视频等方式对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并明确了调查记录应包含的具体信息;调整了现场踏勘过程中快速检测样品的保存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细化了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将整体损害调查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分为了调查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分析测试及实验室质量控制、调查表填报质量控制三个方面,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增加了生态调查的相关内容。附录部分增加了样方和样带调查的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过程中关于生态调查的具体内容。
四是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问: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提出差异化评估指标。根据不同类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评估指标,包括pH、颜色或气味、相关理化指标、修复过程二次污染物等,确保更有效应对各类损害情形。
二是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充分衔接。细化了采样、布点、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恢复模式确定和技术筛选等,明确了各环节应参照的标准规范,提高了可操作性。
三是细化了基线确定要求。修改损害确认条件,并且从时空代表性、样品数量、采样方法等方面对历史和对照数据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保障了评估的科学性。
四是完善了损害量化方法。首先,明确了不满足插值条件下的损害范围量化方法。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土壤和地下水资源的价值评估方法,通过调整系数的设置与损害程度进行了衔接,增强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问:地表水和沉积物标准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遵循总纲进行调整。对基线确定和损害确认的原则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将恢复方案的制定从损害价值量化调整到损害实物量化部分,从理念上强调“恢复优先、赔偿为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原则,从技术上突出生态环境“基线损害和期间损害”的实物量化,从操作上引导对受损生态环境主动实施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弱化价值量化。
二是提出地表水资源价值量化方法。针对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基线,但没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影响水环境生态功能的情况,提出了简便易行的地表水资源价值量化方法。
问: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标准分别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与完善?
答: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数量核定方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不同排放情景,提出了三种污染物数量的核定方法,并对各方法的适用情景和计算方法做出了说明。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分别对倾倒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计算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说明。
二是优化了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方法。两项标准中均删除了证据选择范围依据不够明确的收费标准法。
三是完善了调整系数的构成。两项标准在调整系数的选择方面,不仅考虑了环境功能的敏感性,还考虑了污染物类型和理化性质等因素,增加了污染物危害性评估有关内容。
四是充分考虑可操作性。针对实际调查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提出可以采用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提供的单位治理成本核算数据作为单位治理成本,或者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污染来源单位自行核算的治理成本作为单位治理成本,增强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问:下一步标准体系建设将如何推进?
答:按照上述五类标准体系建设思路,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标准,针对各领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细化技术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森林》,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原标题:专家解读六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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