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24 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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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rd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三、增加 5.1.6 条:除表 7、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三、增加 5.1.6 条:除表 7、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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