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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排污许可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17 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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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排污许可与行政执法相衔接今年以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力度推进排污许可“全覆盖”,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分类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在全面完成核发任务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固定污染

今年以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力度推进排污许可“全覆盖”,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分类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在全面完成核发任务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按证排污,政府部门依证监管。为确保排污许可全覆盖,自10月起,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回头看”,通过查漏补缺,及时将企业项目补充纳入管理,有力保障了排污许可“全覆盖”。


据统计,截至9月底,河北省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达2.34万家,累计纳入登记管理企业达16.6万家,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或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0.24万家。目前,河北省已提前完成了生态环境部部署的排污许可任务,在落实“全覆盖”的同时,也完成了省版排污许可证变更为国版许可证的工作。


对涉危险废物企业实行“提级审批”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中,河北省特别针对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实行“提级审批”制度。


“比如,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这家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在2017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完成变更6次,补充申报1次,到期延续1次。今年11月3日,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变更危险废物种类,申请变更排污许可内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副处长翟文献进一步解释说,自今年9月起,河北省对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撤销等权限实行“提级审批”,即由原来的部分县级部门核发全部改为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同时,在不延长审批时限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问题的不予发证。


11月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随后,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11月29日,企业完成变更并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


在对涉危险废物企业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中,河北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按证排污,对发现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立即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关停;非法处置倾倒3吨及以上的除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关停外,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刑事查处。


实现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自2017年河北试点开展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初步实现了排污许可行政审查审批与事后行政执法相衔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焦雅吉介绍说,河北在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了分步走的方式,先查无证排污,再查不按证排污,最后查违规违法行为。


今年10月初,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收到了3个清单,分别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已纳入登记管理企业清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存在特殊情形企业清单。


记者从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存在特殊情形的企业清单中看到,企业名称、行业类别、管理类别、不予核发原因等情况一目了然。执法人员可以凭借这份清单“按图索骥”对企业开展执法监管,严查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这些,是河北省探索建立排污许可清单移交机制的一个缩影。


此外,河北省还要求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建立明确的移交联动机制,在完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发证部门要在当天将名单通过发证系统移送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每个月底前要汇总本月发证企业信息形成“月清单”,移交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根据规定,执法部门在收到清单后,要及时组织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是否批建一致、是否按证排污;对发证前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纳入污染源动态数据库,按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检查。


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河北省已连续3年对钢铁、焦化、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了证后现场核查工作,并对问题企业采取撤销排污许可证、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和限期整改的分类处理措施。


此外,河北省还积极开发应用“二维码”证后监管系统。执法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便可实时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排污口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便于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截至目前,河北省已有两千多家企业、一万多个排污口配上了排污许可“二维码”。


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


为依法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河北省将排污许可内容纳入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为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要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河北省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先后印发《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等管理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延续换证、核发主体和核发权限、省版许可证换发原则等事项。


2020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危险废物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发证工作。


下一步,河北省还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工作,打通“环评—许可—执法”的法律支撑体系;以排污许可制为载体,建立监管、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探索排污许可与环评、排污权、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