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摘录环保、能源部分)
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摘录环保、能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各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0年12月10日
第一环保网公众号对话框回复“环保”下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全文及说明: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水文测站设立等特定活动,不得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214001
取水许可
水利部
从事矿泉水资源开发需获得许可并通过矿泉水鉴定(吉林)
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各有关地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水利部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水利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
85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214002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部
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福建)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生态环境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许可(云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生态环境部
不得随意开发利用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吉林)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生态环境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生态环境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8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214003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经过批准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林草局
86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214003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林草局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许可(各有关地区)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农业农村部
87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214004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自然资源部
88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214005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审批
生态环境部
89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进行限定领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214006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气象局
106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221002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106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221002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106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221002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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