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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的双重收获:环境效应+社会效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8 14:51:52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关于“限塑令”的双重收获:环境效应+社会效应的最新消息:【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由于成效甚微,“限塑令”自颁布以来屡受诟病,同时,随着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迅猛发展,白色垃圾污染隐患再度抬头,“限塑令

【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由于成效甚微,“限塑令”自颁布以来屡受诟病,同时,随着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迅猛发展,白色垃圾污染隐患再度抬头,“限塑令”重新面临挑战。实施近10年,“限塑令”真的只是一纸空文?非也!“限塑令”在取得一定成效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促使多地积极开展与白色垃圾的持续较量。

“限塑令”的双重收获:环境效应+社会效应
“限塑令”自2007年12月31日实施以来已近10年,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年过去“限塑令”几乎名存实亡,目前部分超市、市场仍免费提供塑料袋,“白色污染”仍然随处可见。
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外卖、快递业迅速发展,塑料制品的需求也开始出现抬头趋势;而新增的大量外卖餐盒多采用不可降解材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垃圾处理的成本,为大众诟病良久的“限塑令”面临新挑战。
事实上,“限塑令”也并非全然没有效果,在大部分大型超市和商场已有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国家发改委环资司此前发布的消息,截至2016年,超市、商场的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普遍减少了2/3以上,累计减少塑料购物袋140万吨左右。
此外,除了带来环境效应,“限塑令”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消费者自带购物用具现象增多,不少学校等公共机构开展了宣传活动,购物袋多次重复利用意识增强;部分地区开始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与白色垃圾的持续较量。
海南
2008年,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成为我国在省一级通过人大立法“禁塑”。
根据该规定,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商贩,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云南
2009年1月1日起,云南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实施,要求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切塑料购物袋,多家超市将停止销售塑料袋,“限塑令”直接升级“禁塑令”。
吉林
2015年1月1日起,吉林省正式实施“禁塑令”,规定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这是“限塑令”实施6年后,全面实施“禁塑令”的省份。
江苏
2015年5月,《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条例实施一年后起,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南京
2016年,南京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限塑令”执行成效的行动方案》,提出建立“集贸市场塑料袋”制度——鼓励和引导市场开办者或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点,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广州
正在审议中的《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用品。
结语
沉疴未去,新疾又来。如何减少“白色污染”,让“限塑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任重而道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完善政策标准、监督落实执行,企业个人应积极践行绿色生活,使用环保塑料袋。因为,保护生态环境,永远没有旁观者。
 
关键词: 限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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