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关于发布《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关于发布《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9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省普查对象数量52910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32012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952个,生活源1564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19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3.81万吨,氨氮2.30万吨,总氮6.76万吨,总磷0.85万吨,动植物油1.33万吨,石油类28.61吨,挥发酚1.14吨,氰化物0.3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32吨。
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0.69万吨,氮氧化物41.63万吨,颗粒物68.49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8.74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32012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遵义市6483个,毕节市4629个,黔西南州3624个,贵阳市3367个,铜仁市3112个。上述5个地区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6.2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648个,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824个,非金属矿采选业2437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7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030套,设计处理能力519.68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5.40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75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08万吨,总磷0.01万吨,石油类28.61吨,挥发酚1.14吨,氰化物0.33吨,重金属1.26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312.9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182.35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780.7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7.0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采选业132.84吨,农副食品加工业56.0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5.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1.1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采选业190.94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56.89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17.6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8.18%。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3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7.83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7.5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7.7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0.23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9.49吨,通用设备制造业2.8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78.75%。
挥发酚排放量分布在3个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0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20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3.9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5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29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0.55%。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113套,脱硝设施343套,除尘设施12053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9.67万吨,氮氧化物16.64万吨,颗粒物48.0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82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1.59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80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5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6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87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3.77%。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32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8.67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5.9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6.4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4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38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6.59%。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7亿吨,综合利用量0.53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68.57万吨),处置量0.2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4.68万吨),本年贮存量0.33亿吨,倾倒丢弃量0.42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49.61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49.9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34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2291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163家,主要分布在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和黔东南州等市(州),以铝矿、煤矿、钒矿和钼镍矿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省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22.38万吨,不涉及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行政区94个,水产养殖业的行政区93个,畜禽养殖业的行政区93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952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77万吨,氨氮0.36万吨,总氮3.34万吨,总磷0.59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23万吨,总氮2.19万吨,总磷0.35万吨。
2017年,秸秆理论资源量994.47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850.52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3.36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42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39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94万吨,总磷0.19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55万吨,氨氮0.07万吨,总氮0.60万吨,总磷0.13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39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20万吨,总磷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644个。其中:行政村12869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768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24个、1983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27万吨,氨氮1.90万吨,总氮3.33万吨,总磷0.25万吨,动植物油1.33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17万吨,氨氮1.33万吨,总氮2.20万吨,总磷0.16万吨,动植物油0.3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9万吨,氨氮0.57万吨,总氮1.13万吨,总磷0.10万吨,动植物油0.96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01万吨,氮氧化物3.49万吨,颗粒物19.5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2.03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064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9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36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8.32吨,氨氮41.19吨,总氮50.97吨,总磷1.21吨,重金属0.05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9.62吨,氮氧化物1022.46吨,颗粒物52.7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412个,处理污水9.36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2个,处理污水0.04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15个,处理污水0.11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5个,处理污水0.1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9.69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3.31万吨,氨氮1.49万吨,总氮1.54万吨,总磷0.15万吨,动植物油0.15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02万吨,处置量9.42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629.06万吨,其中:填埋527.23万吨,焚烧97.3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4.52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2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1.88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4.2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28万吨,医疗废物2.32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13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52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648.07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9.6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792.00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32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23.39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1.40万吨,颗粒物0.8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27万吨,颗粒物0.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93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81280.01吨,颗粒物6068.76吨,挥发性有机物9646.40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3418.84吨,颗粒物2217.62吨,挥发性有机物4193.83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5987.61吨,颗粒物3785.61吨,挥发性有机物5328.00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713.57吨,颗粒物26.62吨,挥发性有机物38.88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1159.99吨,颗粒物38.91吨,挥发性有机物85.69吨。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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