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厅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0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刘静
联系电话:0531-66226922,87587569(传真)
电子邮箱:liujing01@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分级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信用承诺】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及时重新作出环境信用承诺。
第二章 评价工作机制
第六条【记分标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累计得出。
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包括扣分项和加分项。扣分项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加分项主要根据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事项设定。加分项仅用于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不抵消企业的扣分。
第七条【颜色标识】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五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红、绿、蓝、黄、黑五种颜色标识。
红色标识为信用标杆企业,绿色标识为一般守信企业,蓝色标识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为严重失信企业。红色和绿色标识企业统称诚信守法企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具体描述见附表。
第八条【记分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行为信息和记分。
第九条【异议复核】 企业对其环境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整改核销】 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扣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 环境失信企业(蓝色、黄色、黑色标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已完成整改核销,且颜色标识有效期届满的,视为完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蓝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扣分,企业颜色标识即时改变。
黄色标识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扣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态环境部门核销其全部扣分起保留6个月。
黑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有效期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红黑名单制度”中“黑名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红黑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红名单认定】 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加分项累计达3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红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
第十三条【红名单申请程序】 环境信用“红名单”需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四条【红名单有效期】 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生成“红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评价为“红名单”企业之后获得的鼓励性加分,可以用于期满后是否继续评价为“红名单”企业的分数。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出现扣分记录,立即从“红名单”企业中剔除,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黑名单认定】 企业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者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依据本办法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黄标、红标企业与之连续计算),且累计扣分在24分以上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四)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对拟认定为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入个人诚信“黑名单”。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诚信“黑名单”保持同步,期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变更前个人诚信“黑名单”的认定有效期。
第十六条【黑名单有效期】 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生成“黑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
期间已履行处罚处理决定、完成整改且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期限届满“黑名单”自动解除。期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决定、未完成整改的,“黑名单”有效期再延长1年,直至延长有效期届满且完成整改为止。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其“黑名单”期限重新计算。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标识。
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自期限届满解除“黑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红名单”。
第四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红标企业激励性措施】 对红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享受第十八条绿色标识企业激励性措施;
(二)优先推荐其参加省长质量奖、厚道鲁商品牌、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等评先评优活动;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十八条【绿标企业激励性措施】 对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
(二)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
(三)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四)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给予差异化激励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蓝标企业预警制管理】 对蓝色标识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此类企业为环境失信预警类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其推送失信提醒信息。
第二十条【黄标企业惩戒性措施】 对黄色标识企业,每年原则上进行一次随机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慎重考虑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黑标企业惩戒性措施】 对黑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二条【分级分类管理例外情形】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的,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信用公示期】 企业环境信用公示期限原则上为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应用】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在山东环境官方网站上公开,并根据要求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系统平台联网,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环境官方网站或系统平台实时获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联合惩戒的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1
山东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扣分项)
序号
企业环境行为类别
记分值
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分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不包含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类案件)
-1分
3
警告
-1分
4
罚款
罚款不足5万元
-2分
5
罚款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3分
6
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
-4分
7
罚款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
-5分
8
罚款60万元以上
-6分
9
责令停
止建设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6分
10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2分
11
责令限制生产
-6分
12
责令停产整治
-12分
13
实施查封、扣押
-6分
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分
15
被依法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12分
16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分
17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分
18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2分
19
列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的
-3分
20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
-6分
21
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设备供应、污染防治工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机动车环保检验、排污许可证申领、生态环境统计、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负有责任的
-12分
22
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24分
23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24分
24
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4分
25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24分
注:1.对企业不同的环境行为,采取分次记分。
2.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扣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分别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扣分。
3.对企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各种违法行为扣分值最高的类别分别扣分,累计计算。如某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罚款30万元,同时又有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前者按照罚款30万元扣4分,后者按照记分最高的移送拘留扣12分,对该企业的两种违法行为一次共扣16分。
山东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加分项)
序号
企业环境行为类别
记分值
1
法定代表人主动作出环境信用承诺
ink49">+1分
2
两年内获得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
ink50">+1分
3
环保示范性企业(需相关部门书面认定)
+1分
注:1.两年是以申请之日为起始时间,往前追溯两年。
2.企业申请“红名单”时,如果获得多次表彰,可累计记分。
3.加分项仅用于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不抵消企业的扣分。
附件2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描述
颜色标识
信用类别
信用等级
环境信用描述
红色
信用标杆
诚信守法
A+
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加分项累计达3分及以上的企业。
绿色
一般守信
A
企业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或已完成信用修复,且未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的企业。
蓝色
轻微失信
B
只存在扣分项为1分的企业环境行为且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
黄色
一般失信
C
存在扣分项为2分及以上的企业环境行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且不符合环境信用“黑名单”情形的企业。
黑色
严重失信
D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应当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情形之一的企业。
注:本表中的信用类别和信用等级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分级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附件3
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环境信用承诺书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人自愿承诺:本人是本企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直接负责,本人和企业(单位)均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自觉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接受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企业(单位)对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四、本企业(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理外,本企业(单位)以及本人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书自愿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法定代表人:
企业(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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