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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0-16 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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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陕西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陕西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陕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情况汇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6219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5548个,畜禽规模养殖场8380个,生活源26347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79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2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9.54万吨,氨氮1.64万吨,总氮4.96万吨,总磷0.44万吨,动植物油6666.83吨,石油类145.34吨,挥发酚1.89吨,氰化物1.24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9.42吨。


2017年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54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3.83万吨,总磷0.33万吨,动植物油4945.39吨,石油类141.23吨,挥发酚1.86吨,氰化物0.83吨,重金属5.42吨。其中,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72万吨,氨氮0.90万吨,总氮3.15万吨,总磷0.26万吨,动植物油4323.44吨,石油109.73吨,挥发酚0.09吨,氰化物0.54吨,重金属3.89吨;无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3万吨,氨氮0.09万吨,总氮0.36万吨,总磷0.04万吨,动植物油432.96吨,石油类7.46吨,挥发酚0.29吨,氰化物0.27吨,重金属0.32吨;延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30万吨,氨氮0.02万吨,总氮0.08万吨,总磷0.01万吨,动植物油102.29吨,石油类0.38吨。


长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00万吨,氨氮0.56万吨,总氮1.13万吨,总磷0.11万吨,动植物油1721.43吨,石油类4.11吨,挥发酚0.03吨,氰化物0.41吨,重金属4.00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9.90万吨,氮氧化物46.33万吨,颗粒物51.32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2.37万吨。


重点区域(汾渭平原陕西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含移动源中铁路内燃机排放):二氧化硫6.14万吨,氮氧化物25.26万吨,颗粒物19.6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40万吨。


二、 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5548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西安6410个、宝鸡3590个、汉中2716个、榆林2611个、咸阳2143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8.4%。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792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704个,金属制品业2218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8.0%。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611套,设计处理能力456.31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7.01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7万吨,氨氮744.77吨,总氮0.21万吨,总磷82.32吨,石油类145.34吨,挥发酚1893.69千克,氰化物1241.39千克,重金属9.36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7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36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1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4.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75.45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1.5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71.4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3.6%。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9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3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6.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9.20吨,食品制造业12.25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1.1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3.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45.37吨,汽车制造业19.66吨,专用设备制造业14.8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54.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851.04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8.61千克,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32千克。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45.18千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58.98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25.82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1%。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5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11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87.3%。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807套,脱硝设施826套,除尘设施15374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68万吨,氮氧化物17.48万吨,颗粒物41.0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68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06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9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7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9.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7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59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9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4.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19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91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5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2.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01万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3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3.3%。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9亿吨,综合利用量0.49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54.19万吨),处置量0.61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76.71万吨),本年贮存量0.24亿吨,倾倒丢弃量10.42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26.67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18.72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3.18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3646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22家,分布在安康、商洛市,以石煤、煤矸石、钼矿尾矿、金矿等矿石为主。


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6.06万吨,无放射性活度超过10贝克/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1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0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1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838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66万吨,氨氮0.22万吨,总氮1.63万吨,总磷0.26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7万吨,总氮0.78万吨,总磷0.09万吨。


以新草谷比计算,秸秆产生量为1235.32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50.81万吨,秸秆利用量991.25万吨。


地膜使用量2.31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37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51万吨,氨氮0.15万吨,总氮0.82万吨,总磷0.1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38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31万吨,总磷0.08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5万吨,氨氮50.00吨,总氮355.72吨,总磷32.89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6347个。其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13841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9226台,储油库48个,加油站3232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96万吨,氨氮1.34万吨,总氮3.11万吨,总磷0.17万吨,动植物油0.67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93万吨,氨氮0.96万吨,总氮2.42万吨,总磷0.10万吨,动植物油0.29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3万吨,氨氮0.38万吨,总氮0.69万吨,总磷0.07万吨,动植物油0.38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21万吨,氮氧化物2.95万吨,颗粒物9.5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62万吨。


五、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40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5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32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5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1万吨,总磷1.69吨,重金属0.06吨。


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1万吨,氮氧化物0.04万吨,颗粒物0.01万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241个,处理污水15.39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7个,处理污水0.27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100个,处理污水0.20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48个,处理污水0.33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6.20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53.34万吨,氨氮4.81万吨,总氮5.32万吨,总磷0.73万吨,动植物油0.34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30.81万吨,处置量30.11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1036.88万吨,其中:填埋959.7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77.1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23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9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44.3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45.15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9.64万吨、医疗废物2.86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07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2.59万吨。


六、 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662.61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3.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536.28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5.05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7.06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5.86万吨,颗粒物0.6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07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82万吨,颗粒物0.2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99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04万吨,颗粒物0.4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9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氮氧化物5.37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8万吨;


农业机械:氮氧化物4.07万吨,颗粒物0.2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8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氮氧化物0.27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2万吨;


民航飞机:氮氧化物0.33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2万吨。



注释


汾渭平原陕西地区:包含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西咸新区、韩城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 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