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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分流!搬迁!改造!环保督查结束后,各省治理方案出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0-10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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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分流!搬迁!改造!环保督查结束后,各省治理方案出炉!目前国内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下沉工作已经结束,从现有公布的情况来看,危废处理、关停落后企业仍然是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 大量

目前国内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下沉工作已经结束,从现有公布的情况来看,危废处理、关停落后企业仍然是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


大量不合格化工企业将在一轮又一轮的环保督察过程中被清理出局,根据国家环保督察要求及目标,各地政府也发布了落后化工企业关停、分流、搬迁、改造的时间表,部分地区时间表如下:


浙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2020年9月26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方案强调,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


另外,根据《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运输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


江苏:2020年底前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2020年8月24日江苏省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化工园(集中)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及重点行业环节开展危化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定化工园区、危化品企业、企业内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风险管控方案,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目录,在化工产业结构调整中对相关企业进行限制、淘汰和禁止,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2021年底前,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吉林:2020年底前不合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2020年7月2日吉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称,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禁止类)》,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


2020年年底前,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暂扣许可。凡未依规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山西:2020年底前整改未完成,不得立项危化品建设项目


2020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立项时,各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2020年年底前未完成的,不得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距离要求的进行分类处置。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的一律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需要实施搬迁的,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范围的,要按期完成。


2021年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有关评估建议,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河南:2020年底前完成危废产生情况和处置能力排查


2020年7月12日河南省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根据意见,河南省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各地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处置能力排查。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理设施。


辽宁:2020年底不符全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企业全部关闭


2018年7月12日发布《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湖北:2020年底前完成161家企业关改搬转


湖北省为确保三年攻坚战完满收官,年底前将完成47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119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据悉,自2018年迄今,共完成沿江化工关改搬转企业261家、危化品搬迁改造99家,去年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76%和128%。


广东: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全面落实封闭化管理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已把三年的行动计划细化到各年度,如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求2020年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落实率100%。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全面落实封闭化管理,2022年底前其他高风险工业园区实现封闭化管理等。


根据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山东:2020年底前完成49家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49家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按计划推进9家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差评”企业关闭退出。


河北:2021年底前A级化工园区退出


河北今年将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并明确河北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化工园区名单。今年5月至年底为排查整治阶段,要求2022年底前,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成率、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率均达到100%。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回头看”,进一步核定风险等级。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四川:2022年底前完成重大隐患企业搬迁

2020年7月13日发布《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中,四川将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企业搬迁力度,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搬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方法,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率达100%。


陕西:2025年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全面完成


2018年7月21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单位资质、车辆营运证、人员从业资格“回头看”。陕西省中小型企业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于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到2025年陕西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时间将全面完成。


内蒙古:暂不审批新设化工园区


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内蒙古自治区每个旗县原则上保留1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每个工业园区要突出1—2个主导产业,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入园,现有化工项目和化工园区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暂不审批新设化工园区。


安徽:数量只减不增


2020年9月25日安徽省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其中强调了,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


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认定办法》规定,认定工作组按照合规(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两类提出认定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合规、退出园区名单。对退出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退出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鼓励搬迁转移至合规园区。《认定办法》明确,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园区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由所在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东莞虎门:2020年底前签订关停、分流、搬迁意向书


2020年9月1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虎门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B区电镀印染企业分流搬迁环保政策支持指引》的函。文件要求,虎门基地B区内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签订关停、分流、搬迁意向书。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


任重道远,化工行业正迎来最严厉的整治风暴


截至目前,已有数十个省市地区陆续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于本地区化工企业的关、改、搬、转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时间限制,并已根据部署完成了部分工作,完成了部分任务,朝着既定目标稳定前进。


据了解,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便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而经过摸排,全国80%以上的都属于在2020年底前搬出的,化工园区是主要的承接载体。


今年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将把化工园区评估认证作为重要工作推进,严格制定化工园区建设和准入标准,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堪称史上最严厉的整治风暴。在此之下,一些化工企业将面临减产或关闭,还有些化工企业从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和东北部迁移,整个产业格局生变,产业链正在面临重新洗牌。如今距离2020年年底这个时间节点只剩下不到3个月的时间,化工企业的关改搬转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