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稳步提升、有序推进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9-30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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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稳步提升、有序推进机构改革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在生态环境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年谋篇布局、两年整体起势
机构改革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在生态环境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年谋篇布局、两年整体起势、三年初见成效”,“1+2+3+N”的新架构新体系建立健全,“打通陆地和海洋”的体制优势和监管动能有效释放,渤海等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稳步提升、有序推进。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保障“十四五”顺利起航的奠基之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立足陆海统筹新体制,形成了“1+2+3+N”的业务组织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海洋司为牵头职能部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个单位作为核心技术支撑单位,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3个流域海域局为核心监管力量,11个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和部属相关支撑单位共同参与的业务组织体系。
二、瞄准质量改善硬目标,形成了“扩点成线、聚线成面”的海域治理体系
一是坚决打赢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攻坚战总体进展顺利,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持续向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5项核心目标任务均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比例达到77.9%,同比增加12.5个百分点;2020年春季为81.6%,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夏季初步监测评价结果显示,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87.1%,继续呈现向好态势;1-8月,纳入“消劣行动”的10个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实现消除劣V类;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实现了“应查尽查”,正在扎实推进溯源整治工作;生态恢复修复项目全部开工,已修复滨海湿地面积超过3300公顷,修复岸线长度约58公里。二是加快推进全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落细,把牢“入海河流、排口设施”两个通道,盯紧“港口、船舶、养殖、油气”四类对象,落细“禁填、护岸、修复”三项措施,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协同推动沿海地区调结构、控污染、减排放、护生态、防风险等各项工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延续持续向好态势,提前达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三、着眼污染攻坚新阶段,形成了“‘十四五’规划+《海环法》修订”的行动指导体系
一是启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编规划”和“试点先行”,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总体要求,明确了以“美丽海湾”建设为统领和主线的规划编制思路,正在11个沿海省(区、市)所辖的52个沿海地市开展调研,同步推进“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力争编制出“管用、好用,解决问题”的规划,为继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研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我部积极组织开展海环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从5个方面分25个专题开展重点制度立改废的研究论证,先后组织14次专家研讨会、5次现场调研和3次视频调研会,共收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修法意见建议140余条、网络公开征集修法意见100余条,已形成有关专题研究报告和修法建议初稿等研究成果。
四、聚焦综合监管新职责,形成了“统分结合、重点突出”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和协同执法,将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执法事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与中国海警局等部门共同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3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不断充实,流域海域协同监管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二是强化入海排污口和海水养殖监管,制定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在环渤海以及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三是强化海洋工程监管,严格执行“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推动海洋工程环评等审批事项简政提速,积极服务沿海地区“六稳”“六保”,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海南自贸港等国家战略实施。四是强化海洋倾废监管,编制《全国倾倒区规划》,发布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名录,加快审批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和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强化海洋倾废非现场监管。
五、适应情况发展新变化,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警民协作”的海洋环境应急体系
从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应急处置、参与危化品泄漏和船舶溢油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职责出发,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急预案,建立海上环境应急事件快速报告制度,发挥流域海域局的监管职责和协调作用,与中海油等涉海企业开展海上溢油应急的深度合作,与中国海警局建立应急对接协调机制,构建起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警民协作的应急新机制,以解决应急基础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通过上述工作,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延续稳中向好态势,从全国看,近岸海域整体水质亦有明显提升,2019年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76.6%,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2020年春季为79.8%,同比增加3.3个百分点;夏季初步监测评价结果显示,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78.6%,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入海河流水质不断提升,2019年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4.2%,同比下降10.7个百分点;2020年1-8月仅剩一个劣Ⅴ类水质断面(广东森高河森高排污口断面),全国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为0.5%,“消劣”工作初见成效。但同时,我国仍然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海洋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发生的叠加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仍然突出,稍有松弛,极有可能出现反复。
特别是,当前部分沿海地区还未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未能充分认识到“碧海银滩也是金山银山”,管海护海的主动性、针对性还不够强,海砂开采、海洋倾废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多发频发;局部海域水质改善难度较大,部分地方完成既定海洋环境质量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地方在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等米下锅”问题较为突出;公众关心的优质亲海空间缺乏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基础能力薄弱,难以支撑保障精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的治理和监管需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三个治污”,做到“五个精准”,做实做深做细收官“十三五”、布局谋篇“十四五”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守护碧海银滩,持续推进“水清滩净、岸绿湾美、渔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为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原标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稳步提升、有序推进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保障“十四五”顺利起航的奠基之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立足陆海统筹新体制,形成了“1+2+3+N”的业务组织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海洋司为牵头职能部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个单位作为核心技术支撑单位,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3个流域海域局为核心监管力量,11个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和部属相关支撑单位共同参与的业务组织体系。
二、瞄准质量改善硬目标,形成了“扩点成线、聚线成面”的海域治理体系
一是坚决打赢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攻坚战总体进展顺利,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持续向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5项核心目标任务均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比例达到77.9%,同比增加12.5个百分点;2020年春季为81.6%,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夏季初步监测评价结果显示,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87.1%,继续呈现向好态势;1-8月,纳入“消劣行动”的10个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实现消除劣V类;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实现了“应查尽查”,正在扎实推进溯源整治工作;生态恢复修复项目全部开工,已修复滨海湿地面积超过3300公顷,修复岸线长度约58公里。二是加快推进全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落细,把牢“入海河流、排口设施”两个通道,盯紧“港口、船舶、养殖、油气”四类对象,落细“禁填、护岸、修复”三项措施,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协同推动沿海地区调结构、控污染、减排放、护生态、防风险等各项工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延续持续向好态势,提前达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三、着眼污染攻坚新阶段,形成了“‘十四五’规划+《海环法》修订”的行动指导体系
一是启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编规划”和“试点先行”,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总体要求,明确了以“美丽海湾”建设为统领和主线的规划编制思路,正在11个沿海省(区、市)所辖的52个沿海地市开展调研,同步推进“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力争编制出“管用、好用,解决问题”的规划,为继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研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我部积极组织开展海环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从5个方面分25个专题开展重点制度立改废的研究论证,先后组织14次专家研讨会、5次现场调研和3次视频调研会,共收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修法意见建议140余条、网络公开征集修法意见100余条,已形成有关专题研究报告和修法建议初稿等研究成果。
四、聚焦综合监管新职责,形成了“统分结合、重点突出”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和协同执法,将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执法事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与中国海警局等部门共同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3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不断充实,流域海域协同监管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二是强化入海排污口和海水养殖监管,制定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在环渤海以及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三是强化海洋工程监管,严格执行“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推动海洋工程环评等审批事项简政提速,积极服务沿海地区“六稳”“六保”,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海南自贸港等国家战略实施。四是强化海洋倾废监管,编制《全国倾倒区规划》,发布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名录,加快审批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和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强化海洋倾废非现场监管。
五、适应情况发展新变化,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警民协作”的海洋环境应急体系
从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应急处置、参与危化品泄漏和船舶溢油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职责出发,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急预案,建立海上环境应急事件快速报告制度,发挥流域海域局的监管职责和协调作用,与中海油等涉海企业开展海上溢油应急的深度合作,与中国海警局建立应急对接协调机制,构建起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警民协作的应急新机制,以解决应急基础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通过上述工作,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延续稳中向好态势,从全国看,近岸海域整体水质亦有明显提升,2019年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76.6%,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2020年春季为79.8%,同比增加3.3个百分点;夏季初步监测评价结果显示,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78.6%,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入海河流水质不断提升,2019年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4.2%,同比下降10.7个百分点;2020年1-8月仅剩一个劣Ⅴ类水质断面(广东森高河森高排污口断面),全国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为0.5%,“消劣”工作初见成效。但同时,我国仍然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海洋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发生的叠加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仍然突出,稍有松弛,极有可能出现反复。
特别是,当前部分沿海地区还未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未能充分认识到“碧海银滩也是金山银山”,管海护海的主动性、针对性还不够强,海砂开采、海洋倾废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多发频发;局部海域水质改善难度较大,部分地方完成既定海洋环境质量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地方在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等米下锅”问题较为突出;公众关心的优质亲海空间缺乏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基础能力薄弱,难以支撑保障精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的治理和监管需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三个治污”,做到“五个精准”,做实做深做细收官“十三五”、布局谋篇“十四五”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守护碧海银滩,持续推进“水清滩净、岸绿湾美、渔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为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原标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稳步提升、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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