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部门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9-15 1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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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部门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
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5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的通知》,决定在7月至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为开展好这项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全区实际,联合制定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态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三个重点”,通过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深入发现挖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中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和自查、大要案攻坚和集中整治、总结报告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围绕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聚焦环境违法犯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四个方面主要内容,重点推进认真摸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重点监管,及时查处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案专办,对大案要案实施精确打击;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助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期间,内蒙古各盟市充分利用“12369”、“110”、“12309”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涉公益保护案件线索。具体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据了解,此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的通知》,决定在7月至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为开展好这项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全区实际,联合制定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态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三个重点”,通过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深入发现挖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中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和自查、大要案攻坚和集中整治、总结报告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围绕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聚焦环境违法犯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四个方面主要内容,重点推进认真摸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重点监管,及时查处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案专办,对大案要案实施精确打击;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助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期间,内蒙古各盟市充分利用“12369”、“110”、“12309”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涉公益保护案件线索。具体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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