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9-05 1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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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发展中守住绿水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中也发现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屡禁不绝,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下,以及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肃查处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发挥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本文特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下同)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以及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环境保护措施等出现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相关内容或要求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错误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以及地理位置图、流域水系图、工艺流程图等重要基础图件出现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相关内容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通过隐瞒等方式,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与建设项目相关主要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
(三)数据结论造假。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采用虚假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或编造、篡改相关数据、重要评价参数的;编造主要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结果的。重要标准执行错误,导致评价结论错误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工作程序错误。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类型、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或伪造签字、印章等环评工作信息虚假的。
二、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保障环评质量
(五)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查阅环评文件的资料和档案,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六)强化环评单位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应当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如实向建设单位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七)落实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审批部门应推进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明确并严守审批决策程序,强化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审批过程中,应当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并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配合查处,不得隐瞒、包庇。审批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环评审批政策和要求,强化审批把关。
(八)明确技术评估单位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完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专家库联通、共享。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予以回避。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质量监管和责任追究
(九)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范围。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将同级或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纳入监管,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2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十)健全溯源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要理清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流程,及各环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一)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审批部门,以及跨省、市联合工作机制,发现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性质的建设单位,还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计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评弄虚作假获得批复的,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规依纪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信用平台记分。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人员开展抽查,重点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清理。
四、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审批系统,提高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质量。具备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应积极与生态环境部智能复核系统对接,推动在审批前对环评文件开展查重和质检;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
(十五)提升队伍能力。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批和评估能力。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主公开环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实施明码标价,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环评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项目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送本行政区有关工作进展、查处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以及好做法、好经验,生态环境部将开展定期调度和通报。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本文特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下同)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以及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环境保护措施等出现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相关内容或要求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错误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以及地理位置图、流域水系图、工艺流程图等重要基础图件出现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相关内容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通过隐瞒等方式,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与建设项目相关主要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
(三)数据结论造假。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采用虚假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或编造、篡改相关数据、重要评价参数的;编造主要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结果的。重要标准执行错误,导致评价结论错误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四)工作程序错误。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类型、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或伪造签字、印章等环评工作信息虚假的。
二、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保障环评质量
(五)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查阅环评文件的资料和档案,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六)强化环评单位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应当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如实向建设单位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七)落实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审批部门应推进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明确并严守审批决策程序,强化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审批过程中,应当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并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配合查处,不得隐瞒、包庇。审批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环评审批政策和要求,强化审批把关。
(八)明确技术评估单位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完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专家库联通、共享。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予以回避。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质量监管和责任追究
(九)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范围。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开展常态化复核、抽查,将同级或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纳入监管,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2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十)健全溯源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责任溯源机制和工作程序,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要理清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流程,及各环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十一)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审批部门,以及跨省、市联合工作机制,发现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性质的建设单位,还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计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评弄虚作假获得批复的,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规依纪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信用平台记分。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人员开展抽查,重点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对既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未开展环评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清理。
四、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审批系统,提高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质量。具备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应积极与生态环境部智能复核系统对接,推动在审批前对环评文件开展查重和质检;与环评信用平台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
(十五)提升队伍能力。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合理实施分级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批和评估能力。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主公开环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实施明码标价,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环评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项目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送本行政区有关工作进展、查处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以及好做法、好经验,生态环境部将开展定期调度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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