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并明确多项举报途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举报线索若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按所定违法行为不同档次,对18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举报者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其中,10万元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