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镍原料污染环境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堆放镍原料污染环境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堆放镍原料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严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堆放镍原料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严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汤某、严某二人通过他人介绍,合伙租下江西省某搅拌站场地。之后,二被告人在外地购买电镀泥、熔炼渣及边角料,并按类、分区块将镍原料分离并堆放在该场地,为卖价更好,二被告人将镍原料用耙推开进行自然晾晒,而后以每吨2,053元的价格运往江西某镍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共获利310,618.2元。
2019年9月,二被告人的行为被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经现场工作人员在两个区块分别取5份样进行检测后,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存放在该搅拌站水泥地镍监测含量5份样品均超过浸出毒性鉴定标准值5mg/L,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019年10月29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剩余的350公斤镍原料进行扣押,被告人汤某、严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上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汤某、严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50.39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自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且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堆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单位亦会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污染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企业或者个人,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旨在警示潜在环境破坏者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的认识,告诫其作为地球村的一份子,应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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