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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实施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如何评判超标?怎么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7 16:03:16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关于江苏率先实施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如何评判超标?怎么处罚?的最新消息: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


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什么是VOCs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在生产材料准备、工艺反应、产品精馏、萃取、结晶、干燥、卸料等工艺过程中,污染物通过生产加注、反应、分离、净化等单元操作过程,通过蒸发、闪蒸、吹扫、置换、喷溅、涂布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属于正常工况下的无组织排放,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


通告发布的背景?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2020年7月1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


传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方式:厂界监控


缺点: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

厂区布局、生产工况

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生产车间附件或露天操作工位旁直接进行监控监测


监控点位置:


按照新GB37822-2019的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时,是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检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如此近的位置,就是要准确检测无组织排放的量)


厂区内代表点:


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储罐罐顶

废水液面上方100mm

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小伙伴,赶快把GB37822再好好看一看:


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解读:管所有)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2019年7月1日

现有企业:2020年7月1日


台账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泄漏检测也要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泄漏检测:8.3章节有明确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要求:10.2章节;10.3VOC排放控制要求


实施和监督:13章节要求


VOCs的小伙伴们

你们做好准备了吗?

没准备好,也要准备好了!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江苏第一个VOCs无组织超标被罚的企业情况吧!


7月19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某玻璃钢叶轮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现场气味刺鼻等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成为严格按照新标准江苏省实施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处罚第一案。


此次检查也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无组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开展的一次专项执法行动。


据了解,在夏季,臭氧是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VOCs则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在苏州,工业源是主要的VOCs污染源,进一步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执法人员对企业VOCs排放点位进行摸排


在7月19日的首日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每进入一家企业,便直奔生产区域,用手持式检测仪对车间内有VOCs气体产生的区域进行检查。“VOCs的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通俗些讲就是通过排气筒有规律地排放,比较容易监测。


▲监测人员在车间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而无组织排放由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点广,难以量化和处理,所以监测、评价和控制都比较困难。”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解决了这一难题,也为我们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执法人员在车间检查

专业机构对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执法人员实时查看了解检测数据


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车间窗外1m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7mg/m3,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监测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要求,其中9点38分测定的瞬时浓度值为24mg/m3,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超标排放


另外,当天的检查中,汾湖高新区某玻璃钢风机生产企业和平望镇一家纺织涂层企业现场VOCs无组织排放明显较重。根据现场检测数据,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这两家企业未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接下来,执法人员还将把检测数据带回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并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执法人员也分别在现场对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尽快整改,保障自身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执法人员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此次执法检查标志着此区VOCs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新阶段,吴江生态环境执法局也希望通过执法检查,为企业发展找“病因”开“药方”,推动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全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罚出的厂内无组织超标处罚第一案。

 
关键词: 江苏 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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