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环境保护相关热点问答,共计9条,涉及危废、家装、噪声扰民等内容。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规定的危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二、转移危险废物的手续?
1、接收单位需具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的相关资质。
2、市内转移:确定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登录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办理途径: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管理)
3、跨省转移:确定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申请办理“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事项(办理途径:登录首都之窗官方网站—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待取得批准后(办理时限20天,不含征询外省市意见的时间),登录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三、如何查询本市具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
请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环境管理—污染源管理—北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四、部分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罚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危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废旧电池应如何处置?
废旧电池包括:废旧锂电池、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干电池、纽扣电池等。
废锂电池一般不属于危险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按照一般固废废物委托相关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进行处置利用。收集、贮存、运输集中的废弃锂电池过程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措施。
目前生产的废旧干电池基本不含汞或者含汞量极低,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直接按其他垃圾处置。
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但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目前可按照《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废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属于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后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遵守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
六、废旧硒鼓墨盒应如何处置?
完整的废硒鼓墨盒目前不属于危险废物,投放、运输未经拆解的废硒鼓墨盒一般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建议将废硒鼓墨盒交由生产单位或者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七、疫情期间,家庭装修应执行什么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疫情期间,家庭装修活动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疫情期间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京建发[2020]183号)执行,在疫情风险等级降低和中考结束前,确有需要开展室内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开工前,要征得所在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适当措施降噪降尘或进行无噪音项目施工,避免干扰学生居家学习。违反规定进行装修作业的,按照《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款,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广场舞噪声扰民应当执行什么法规,由哪个部门执法?
针对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管理,国家和本市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九、邻里之间使用电器、乐器干扰周边邻居,应依据哪条法规管理,向谁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北京市公安局、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公法字〔2008〕218号)规定,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有关民居租户噪音扰民问题,建议向公安部门投诉,也可向市民热线等信访投诉综合受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