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61家企业被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辽宁161家企业被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辽宁省2020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辽宁省2020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有161家企业上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部分“双有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据了解,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发布起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一年内,企业要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备案。
“此次对‘双有企业’开展强审,重点在于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审核重点是要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推动原料替代。不能替代的部分,侧重如何加强管理、安全生产。对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审核重点就是有毒有害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法资源化再利用的,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实行转移联单管理。
列入名单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选择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同时要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如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将被责令公布,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如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此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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