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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二十个亮点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8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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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二十个亮点《固废法》2020年新修订着眼于完善固体废物治理长效机制,保留了2004年版《固废法》的“统筹管理,统一监督”&ldqu

《固废法》2020年新修订着眼于完善固体废物治理长效机制,保留了2004年版《固废法》的“统筹管理,统一监督”“污染者担责”2原则和“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制回收目录中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等制度,新增原则、制度等长效机制(新亮点)多达20余项。依出现先后顺序,这二十项长效机制(新亮点)是:

(1)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第四条);

(3)完善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第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和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五十八条);

(4)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第七条);

(5)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第八条);

(6)表彰、奖励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及相关的综合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7)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第十五条);

(8)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第八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九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第九十一条);

(9)取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使用(环保验收许可)规定,改由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第二款);

(10)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第二十四条);

(11)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第二十八条);

(12)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第二十九条);

(13)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

(14)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15)完善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十四条);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第三十六条)(台账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新增工业固废委托处理的双方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工业固废产生者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受托方应按合同处理工业固废,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产生者);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九条)(取代原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

(16)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第六十条)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

(17)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18)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19)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第七章,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条);

(20)实施严格法律责任(明确查封扣押制度、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