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2020年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将启动!附自行监测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4 1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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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20年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将启动!附自行监测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6月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到,2020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6月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到,2020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通过排污单位自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生态环境部抽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在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2017年4月以来,先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24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2019年,生态环境部检查了长三角、汾渭平原、珠三角和环渤海等重点区域的1099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标准宣贯,逐步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提升监测方案设计、标准规范应用、数据台账记录、监测报告编制水平。
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示例 1、只显示规范,未确定每年的监测频率和时间
2、只有监测要求,没有时间和污染物
3、没有指出监测的数量和具体污染物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编 制 依 据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各行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自行监测网上填报工作流程、步骤
温馨提示:全国平台方案编制是通过登录网址后在网上直接编辑提交的,不存在“方案上传、表格图片上传、方案导入”的说法。
1登录“全国平台”并自行激活账号
(1)登录“全国平台”:
方法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方法二:直接登录平台网址。即: (2)激活账号填报功能: 点击“数据采集”,点击分菜单栏“本季企业用户管理”,点击编辑,选中“填报用户”权限后保存。
2激活账号后,重新登录平台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基础信息录入”,在右侧显示的信息栏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温馨提示:该原有信息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
(2)在线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①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点击“监测方案信息”后,右侧会自动显示方案内容。该原有方案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原有信息不完整。
②选择“当前编辑”后点击“编辑”,进入编辑模式。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可概括为四项: 一是企业需要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编制步骤操作可点击“如何编制方案”进行学习。
温馨提示:若对应行业技术指南暂未发布,则参照《总则》、排污证、环评批复等文件规定进行,待行业指南发布后再根据指南对方案内容进行二次修改。
二是排污许可证同步过来的方案,有时频次单位显示为“1次/1null”,选择版本号选当前编辑,点击编辑按钮,点击具体项目名称(如:颗粒物),重新点选正确的频次,并提交就可以。
三是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要求,在方案中的完善无组织点位监测信息。
温馨提示:按监测规范,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需设置上风向监测点1点、下风向监测点3至5点,各个监测点的监测因子、信息均为相同。
四是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在方案中增补厂界噪声点位监测信息。
注意:按监测规范,噪声监测点位应按照《技术指南 总则》5.4条款,在厂界设置多个监测点。
3完成方案编制保存提交 (1)点击“保存成方案”并按以下模板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
(2)在分菜单栏“监测方案管理”点击“提交”: 系统提示方案提交后,排污单位主动提醒负责方案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进行审核。
温馨提示:若方案内容审核不通过回退,企业要先在“监测方案管理”中把回退的旧方案删除,才可以进入“监测方案信息”中重新编制修改方案并保存新方案再提交。
4开展自行监测
(1)待方案内容审核通过后,企业要按方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准备并开展自行监测相关事宜。
准备完毕后(譬如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商榷商定委托监测采样事宜),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把自行监测采样检测的具体日期告知方案审核部门,方案审核方根据采样时间设置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方案未执行视同于数据完成率为零。只有到达方案执行日期后,系统才能按照方案内容自动生成填报任务,企业才能填报数据并联网。
(2)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以下以录入手工监测结果为例说明:
①登录“全国平台”点击“数据采集”,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日期台账选择具体采样日期。
②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进行监测数据的填报。
③填报后依次勾选该行最右边小框框后可直接点击“发布”。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执行后自行设置不监测。 企业环境监测方案该怎么做?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噪声: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2、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
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3、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5、采样方法与记录保存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其他问题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原标题:注意了!2020年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将启动!附自行监测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是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2017年4月以来,先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24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2019年,生态环境部检查了长三角、汾渭平原、珠三角和环渤海等重点区域的1099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标准宣贯,逐步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提升监测方案设计、标准规范应用、数据台账记录、监测报告编制水平。
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示例 1、只显示规范,未确定每年的监测频率和时间
2、只有监测要求,没有时间和污染物
3、没有指出监测的数量和具体污染物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编 制 依 据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各行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自行监测网上填报工作流程、步骤
温馨提示:全国平台方案编制是通过登录网址后在网上直接编辑提交的,不存在“方案上传、表格图片上传、方案导入”的说法。
1登录“全国平台”并自行激活账号
(1)登录“全国平台”:
方法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方法二:直接登录平台网址。即: (2)激活账号填报功能: 点击“数据采集”,点击分菜单栏“本季企业用户管理”,点击编辑,选中“填报用户”权限后保存。
2激活账号后,重新登录平台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基础信息录入”,在右侧显示的信息栏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温馨提示:该原有信息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
(2)在线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①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点击“监测方案信息”后,右侧会自动显示方案内容。该原有方案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原有信息不完整。
②选择“当前编辑”后点击“编辑”,进入编辑模式。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可概括为四项: 一是企业需要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编制步骤操作可点击“如何编制方案”进行学习。
温馨提示:若对应行业技术指南暂未发布,则参照《总则》、排污证、环评批复等文件规定进行,待行业指南发布后再根据指南对方案内容进行二次修改。
二是排污许可证同步过来的方案,有时频次单位显示为“1次/1null”,选择版本号选当前编辑,点击编辑按钮,点击具体项目名称(如:颗粒物),重新点选正确的频次,并提交就可以。
三是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要求,在方案中的完善无组织点位监测信息。
温馨提示:按监测规范,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需设置上风向监测点1点、下风向监测点3至5点,各个监测点的监测因子、信息均为相同。
四是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在方案中增补厂界噪声点位监测信息。
注意:按监测规范,噪声监测点位应按照《技术指南 总则》5.4条款,在厂界设置多个监测点。
3完成方案编制保存提交 (1)点击“保存成方案”并按以下模板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
(2)在分菜单栏“监测方案管理”点击“提交”: 系统提示方案提交后,排污单位主动提醒负责方案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进行审核。
温馨提示:若方案内容审核不通过回退,企业要先在“监测方案管理”中把回退的旧方案删除,才可以进入“监测方案信息”中重新编制修改方案并保存新方案再提交。
4开展自行监测
(1)待方案内容审核通过后,企业要按方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准备并开展自行监测相关事宜。
准备完毕后(譬如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商榷商定委托监测采样事宜),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把自行监测采样检测的具体日期告知方案审核部门,方案审核方根据采样时间设置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方案未执行视同于数据完成率为零。只有到达方案执行日期后,系统才能按照方案内容自动生成填报任务,企业才能填报数据并联网。
(2)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以下以录入手工监测结果为例说明:
①登录“全国平台”点击“数据采集”,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日期台账选择具体采样日期。
②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进行监测数据的填报。
③填报后依次勾选该行最右边小框框后可直接点击“发布”。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执行后自行设置不监测。 企业环境监测方案该怎么做?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噪声: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2、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
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3、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5、采样方法与记录保存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其他问题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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