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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污染也是污染,应赔尽赔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22 12: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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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污染也是污染,应赔尽赔“愿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同意赔偿两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日前,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连开了两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浦江

“愿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同意赔偿两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日前,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连开了两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在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和属地街道等单位代表的共同见证下,浙江前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8万元整。


两起涉油类污染案件虽对环境影响比较小,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8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都将用于浦江县域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浦江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起案件都是涉油类污染,虽然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小,但都做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其中一起案件的案发当日,浦江分局在对浦阳江干流进行水质调查时发现,浦阳江冯潘桥段江面有油类物漂浮。


环境执法人员一边即时组织人员对油类进行了应急拦截,一边就地开展污染源排查。


经查,上述油类系浙江前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型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含油废水,因其收集池意外出现裂隙,导致泄漏流入雨水管,致使雨水管出水口总磷和石油类浓度超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案件查清后,企业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公司负责人也主动要求承生态担损害赔偿。”浦江分局执法人员说,我局随即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通过磋商协议,该企业最终自愿赔偿6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另一起案件案情相似。因在施工现场的1台挖掘机油管爆裂,机油漏出并沿着路面流入中渠,直接导致中渠该水域断面水质石油类浓度超标。”浦江分局相关负责人说,污染发生后,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下,该公司及时整改并自愿赔偿两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此次执法有原则也有温度,通过这次磋商会,我们也更深刻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每家企业每个人都是环境保护的执行者,我们会尽快把协议履行到位。”“能这么快地达成赔偿协议,多亏了浦江分局地积极帮助指导。” 两家企业均表示。


浦江分局以环境恢复的结果为导向,不仅精简了程序,还兼顾了生态公益和企业利益,让它们在心服口服之余,也认识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深刻吸取教训,更加重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争做环境守法企业。企业由衷地说。


把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


这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只是浦江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缩影。


在辖区内近几年发生的污染事件、处罚案件及其后续污染消除、环境修复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浦江分局制定了《浦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浦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先行先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在瞬时污染、评估条件不足、污染后果相对较轻的小微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上走出了自己的探索之路。


浦江分局将小微污染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畴,使小微污染追偿有据可依。同时把修复或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提升了赔偿义务人修复环境的主动性,也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浦江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自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以来,浦江分局便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样板区、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示范区、全面从严治党标杆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县为依托,践行“两山”和“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理念,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以往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门槛’较高,以重污染、大损害事件为主。同时企业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小当量’污染事件却时有发生。作为监管部门也只能一罚了事,而不能要求企业对污染后果进行赔偿。”浦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微污染也是污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同时,浦江分局还在简化损害调查评估流程、案情实时通报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浦江分局还将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衔接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为美丽浦江建设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