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18 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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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针对近期个别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全省
针对近期个别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2019年以来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排查,对进水频繁超标、规律性超标、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和进水含高浓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统计,建立项目台账,分析进水超标原因。
通知强调,健全进水超标问题反应机制,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报告后,应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有关事项。
截至2019年底,河北省共建成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201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978万立方米/日,所有污水处理厂均达到一级A及以上排放标准。全年处理污水近25亿立方米,COD削减总量74万吨,氨氮削减总量8万吨,为全省污染物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近期,个别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为准确掌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及时指导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2019年以来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排查,对于进水频繁超标、规律性超标、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和进水含高浓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统计,建立项目台账,分析进水超标原因,填写《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附件)。没有进水超标问题、进水超标不严重或可通过工艺调节保障出水水质达标的项目可不填写上述表格。
二、健全进水超标问题反应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指导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认真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报告后,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积极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有关事项;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污水处理应急预案(方案),指导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厂区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进水超标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请各地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整理,于5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原标题:河北: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2019年以来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排查,对进水频繁超标、规律性超标、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和进水含高浓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统计,建立项目台账,分析进水超标原因。
通知强调,健全进水超标问题反应机制,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报告后,应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有关事项。
截至2019年底,河北省共建成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201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978万立方米/日,所有污水处理厂均达到一级A及以上排放标准。全年处理污水近25亿立方米,COD削减总量74万吨,氨氮削减总量8万吨,为全省污染物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近期,个别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为准确掌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及时指导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2019年以来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排查,对于进水频繁超标、规律性超标、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和进水含高浓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统计,建立项目台账,分析进水超标原因,填写《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附件)。没有进水超标问题、进水超标不严重或可通过工艺调节保障出水水质达标的项目可不填写上述表格。
二、健全进水超标问题反应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指导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认真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报告后,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积极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有关事项;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污水处理应急预案(方案),指导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厂区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进水超标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请各地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整理,于5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原标题:河北: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排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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