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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噁英”拟纳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12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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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噁英”拟纳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获悉,5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三部门发布征求《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获悉,5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三部门发布征求《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名录中,垃圾末端处理环节备受社会关注的的“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也在其中,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通知提出,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本次进入优先管控名单的共19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二噁英”位列16项,在其环境风险分析说明中提到,“二噁英”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物质(没有有意生产)。

在同时发布的《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提及,本次编制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筛选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环境行为,如持久性、生物累积性;

二是环境和健康危害,如水环境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反复接触毒性等;

三是环境暴露情况,如在我国生产使用数量及用途、环境排放和环境检出情况、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环境污染事件情况等;

四是其他因素,如发达国家管控情况、国际环境公约管控情况、群众反映集中等。

2017年12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发布,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

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三、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