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
解读《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冲刺之年,为做好全年大气污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冲刺之年,为做好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日前《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强化攻坚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中明确了石家庄市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PM2.5平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8%,达到5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191天,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2.2%,重污染天数不高于31天。另外,要求2019年进入全省后二十的无极县、赵县、行唐县、晋州市、新乐市退出倒二十;2020年底,所有县(市、区)力争实现全省排名倒二十“清零”。
为此,石家庄市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及重点任务,举全市之力实施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能源替代、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重点污染物深度减排等八大攻坚行动。
行动一:强化分类施策,打好蓝天保卫战,主要是加强2019年进入全省后二十的无极县、赵县、行唐县、晋州市、新乐市等重点县(市)的治污力度,要求其明确出台各自退后二十方案,围绕既定任务目标精准发力,持续攻坚。
行动二:强化示范引领,创建城市精细化治理示范区
率先创建空气质量改善示范区。9月底前,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创建城市精细化治理示范区,加快辖区空气质量改善,PM2.5和PM10年均浓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各乡镇(办事处)PM2.5、PM10浓度均不得进入全市后30名。
率先打造扬尘精细化管控示范区。2020年底前,实施道路深度保洁,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辖区内各类道路(含背街小巷)严格落实清扫保洁一级标准,道路尘土残存量不高于10克/平方米;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提高绿色施工标准,房屋建筑施工实现软质围挡全包围,条件允许的工地实现密闭化施工。提升人行步道、胡同、露天停车场、公园人行道的清扫保洁水平。推广屋顶清洁,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对有条件的建筑开展屋顶绿化;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有关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对扬尘违法行为主体的联合惩戒,加强对重大工程扬尘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做好拆迁腾退土地再利用前的苫盖、围挡等工作。
率先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绿色交通示范区。正定县加强柴油大中型载客汽车管控,在重点区域采取纯电动旅游观光专线及摆渡车模式,减少柴油大中型载客汽车使用。在原有燃气能源出租车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同时,在2019年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基础上,谋划推进6条微公交村镇客运线路,运营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微型公交车,改善交通微循环,减少拥堵污染排放。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大力整顿停车秩序,县城建成区所有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率先创建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标杆示范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餐饮场所全部配备油烟净化器,餐饮油烟去除率不小于90%。规范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和运行,使用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市内四区365家大、中型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限期改正。严格落实《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烧烤管理办法》,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区范围内禁止占道露天炭火烧烤。其他县(市、区)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
行动三: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坚决去产能。平山县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严格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钢铁产能退出任务;井陉矿区新晶焦化有限公司和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全面退出,井陉矿区常恒能源有限公司、藁城区金鑫焦化有限公司和高邑县力马燃气有限公司通过上大压小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压减焦炭产能40万吨;完成煤电行业去产能15.3万千瓦。以上压减任务11月底前完成,列入去产能任务的相应生产设备确保9月底前停止排污。
强力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全力推进河钢石钢公司退城搬迁工作,实现9月底前停产。2020年完成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源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力争完成石家庄市胶印厂搬迁改造任务。加快推进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九期隧道建设工程进度,实现电力输出。
铸造行业整合升级改造。指导各县(市、区)铸造企业进行整治提升。对环保绩效评级为C级的铸造企业全部实施达标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2020年5月底前,全市在生产铸造企业通过自我提升整治力争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
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继续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动态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和乡镇企业集群升级改造。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持续抓好产业集群规划的落地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切实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实现高质量发展。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砖瓦、陶瓷、石灰、炭素、化工、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行业,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5—6个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针对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各县(市、区)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行业企业,2020年9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
行动四:强化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超额完成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的减煤任务。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耗煤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耗煤项目的,全面实施煤炭2倍量削减替代。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扩大清洁取暖覆盖范围。对现有大型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技术改造,挖掘机组供热潜能,提高热电联产供热比例,减少供暖盲区。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供暖,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电代煤3.36万户、气代煤8.43万户,共11.79万户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主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散煤动态清零,防止已完成“双代”替代地区散煤复烧。禁燃区内全面禁止散煤销售。偏远山区继续做好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保供和推广工作,确保散煤清洁替代全覆盖,实现温暖过冬、安全过冬、清洁过冬。
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坚持多渠道扩展气源,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完善燃气管网和调峰设施建设,制定“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加快农村地区电网升级改造,确保农村“电代煤”电力供应。
加强散煤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入省煤质检查工作手册》有关标准规定,持续强化入省煤质检查,依托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实施值守、拦车、检查、劝返、抽查、送检、报告传递以及信息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大散煤及洁净型煤检测力度,2020年生产经营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散煤及洁净型煤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支持,强化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运销散煤行为。推进火电、钢铁、玻璃等重点行业炉前煤质检测体系建设,加密炉前煤质采样检测频次。
深化锅炉综合整治。6月底前,全市731台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9月底前,完成90台生物质锅炉和61台燃油锅炉提标改造。严禁新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行动五:强化运输结构调整,坚决打好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新建敬业集团铁路专用线。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企业,新建及搬迁转移的钢铁、电力、焦化、煤炭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
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严格执行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在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道路限行的政策。强化蓝牌货车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对于低于国Ⅳ标准、燃料为柴油、非封闭式的蓝牌(轻型、微型)货车不再办理通行证,鼓励使用排放达到国Ⅳ及以上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
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新生产销售车辆车载诊断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查核验力度,我市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5%,市内销售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指导监督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
加快高排放车淘汰和替代。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尽早完成国家下达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加快淘汰和替代国III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载货汽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实施国III排放标准货车治理改造。对国家淘汰任务以外具备治理条件的国III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快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和在线监控设备。2020年底前,完成3900辆重型柴油车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加强路检路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组织对重点用车单位和重要物流园区入户监督抽测,强化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检验机构清单式、台账制管理,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三类监督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每月溯源前10名机动车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每季度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25%。
加强远程在线监控。对具备条件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底前,完成安装16872辆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对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2020年底前,主城区新增或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80%,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加气)站(桩)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逐步缓解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
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管理。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建立绿色运输责任制和承诺制,使用清洁能源或国V以上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和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和规定的时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禁止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主城区(含县城建成区)作业。各县(市、区)建成区全部禁止使用国II(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存在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按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
开展常态化清洁油品质量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及证照不全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对合规加油站汽柴油进行质量抽检,追溯不合格油品来源,确保油品质量。
行动六:强化扬尘治理,打好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从城乡基层单位和基础工作抓起,压实扬尘污染治理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全市建筑施工、公路施工、河道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场地及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露天矿山、工业料堆场等扬尘排放源开展全面排查,建档立卡,对未按要求落实抑尘措施的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到位。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扬尘污染源防控,严格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完善扬尘污染治理技术体系,推进治理精准化和规范化。
深化建筑施工和城市扬尘整治。开展扬尘污染达标治理专项行动,落实达标整治八条验收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加强城区道路水洗机扫力度,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市管高速、全市出入口和县(市、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对城乡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等抑尘措施;实行降尘量月度通报排名,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月•平方公里。
强化公路、水利、供热管网等线性工程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实施分段施工;加快破损路面修复和国道、省道等两边停车场地硬化;在建公路和城乡道路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原则上9月底以前完成供热管网施工工程。
加强矿山、砂场扬尘治理。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环保不达标的矿山实行达标整治,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开工生产一个,对生产矿山采场外的运输道路以及采场边界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道路实施硬化和洒水抑尘,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279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对采砂场(河道采砂)生产(运输)过程落实喷淋等抑尘措施。三环内禁止经营露天砂场,砂石料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通行,国控点和省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经营性砂场。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治理。持续做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企业料堆场物料储存落实《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遮盖块状物料堆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6个重点行业企业料堆场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部采用密闭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在线监测设施。
严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发挥遥感监测、秸秆禁烧红外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作用,完善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处理机制,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秸秆和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严格落实禁燃禁放有关要求,明确禁放禁燃品种、区域、时段。城市主城区及周边地区、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以外区域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
规范废品收购站监督管理。强化废品收购站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收购等行为。6月底前,完成对卫生脏乱、场地未硬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品收购站的整顿,对无证经营、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的废品收购站和违章的废品收购站责令限期整改,原则上居民小区内不得有废品收购站点。
行动七:强化源头治理,坚决打好重点污染物深度减排攻坚战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9月底前,力争完成水泥行业11家企业、陶瓷行业36家企业的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在线监控、分表计电、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等措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水泥工业企业要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平板玻璃工业企业要对无组织排放,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采用SNCR脱硝工艺的锅炉加强氨逃逸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落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替代一批”原则,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加快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完成47台非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无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和燃石油焦(渣油、重油)工业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完成30个VOCs高效治污设施安装,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密封点大于2000个点位的59家企业实施LDAR检测,对采用UV光解、低温等离子和活性炭吸附等单一VOCs治理工艺的企业实施达标整治,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汽车维修整治工作。对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列入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扎实开展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对易产生异味的行业、单位、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清单,落实责任,分类施治。通过加强无组织排放的密闭收集、进一步对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推广无异味的非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等手段,对异味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解决城市异味污染“顽疾”。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实施意见》有关要求,2020年10月底前,钢结构行业涂装工序(防腐类别为C5除外)底漆、中间漆、面漆替代全部完成;工程机械(军用机械除外)涂装工序底漆、中间漆、面漆替代比例达到40%;木制家具制造行业清漆、色漆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汽车制造(罩光漆除外)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塑胶行业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清洗剂。
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臭氧形成机理与防治对策研究,制定臭氧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加强臭氧前体物(VOCs、NOx)排放控制。加快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和规范整治,确保早完工、早见效。加大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火电、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NOx高排放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VOCs和NOx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治理。夏季高温时段,鼓励对涉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实行季节性生产调控。强化油气回收监管,尽早完成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改造任务。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基加利修正案,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际履约工作,严格源头准入,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和消费监管。
行动八:强化联防联控联治,坚决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与京津及周边地区应急会商和生态环境、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提前3天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指导各县(市、区)精准响应,最大限度削峰降速。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精准核算每个涉气企业排污量,制定“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清单,坚持差异化管控,按照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评级标准和要求,稳步、持续推进钢铁、水泥、制药、砖瓦窑、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级。继续完善大气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生物医药企业、短缺药品及保障民生类药品生产企业、重点出口型企业、军民融合企业、民生工程等纳入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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