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被审议!一文回顾新版“固废法”将有哪些亮点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22 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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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被审议!一文回顾新版“固废法”将有哪些亮点距离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落地将更近一步。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消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交由全国人大审议。
距离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落地将更近一步。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消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围绕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保障措施等方面,《草案》明确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草案》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草案》还对各类固废垃圾处置予以明确:
——工业固废。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草案》则明确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建筑垃圾。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农业垃圾。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危险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洋垃圾”。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草案》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鼓励协同处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为此,《草案》对固废处理技术予以明确: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消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围绕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保障措施等方面,《草案》明确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草案》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草案》还对各类固废垃圾处置予以明确:
——工业固废。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草案》则明确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建筑垃圾。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农业垃圾。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危险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洋垃圾”。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草案》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鼓励协同处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为此,《草案》对固废处理技术予以明确: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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