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10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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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地方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标准规定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吨产品排水量
重庆市地方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标准规定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吨产品排水量、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要求。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大学、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智、封丽、何强、许林季、姚源、时兴东、廖伟伶、陈婷婷、封雷、余昌义、李亦桃、孔媛、曹弘毅、张林防、彭亚洲、孙磊、潘傲、余里洁、周邦玫、周莹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吨产品排水量、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榨菜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榨菜综合废水 integrated mustard tuber wastewater
榨菜企业或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包括腌制阶段,修剪、淘洗阶段,切分、脱盐阶段,拌料、包装阶段)产生的具有高盐、高磷、高氮、高有机物浓度废水。
3.2 排水量 drain disge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即生产区域所有废水总和)。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unit product drainage disge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4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sewage disposal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榨菜企业及生产设施。
3.5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new(rebuilding, extending) sewage disposal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榨菜企业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要求
4.1.1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榨菜行业废水,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放要求。
4.1.2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环境的榨菜行业废水,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4.2 排放标准值
4.2.1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1 的规定执行。
4.2.2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2.3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建成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2.4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2.5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4.2.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若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废水控盐技术要求
5.1 源头控制
宜采用风脱水、低盐腌制、分阶段加盐腌渍和三腌水回用工艺,减少盐渍过程用盐量和增加含盐水再利用率。
5.2 过程控制
榨菜生产企业宜采用预脱盐、滚筒喷淋脱盐等技术,减少脱盐用水量。
5.3 末端控制
宜利用膜技术、MVR低温蒸发技术对含盐水进行浓缩,并提高浓盐水回用多样化。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按 GB 12998、HJ/T 91、HJ/T 92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按 GB 12999、HJ/T 91、HJ/T 92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4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应按照表 3 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7 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大学、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智、封丽、何强、许林季、姚源、时兴东、廖伟伶、陈婷婷、封雷、余昌义、李亦桃、孔媛、曹弘毅、张林防、彭亚洲、孙磊、潘傲、余里洁、周邦玫、周莹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吨产品排水量、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榨菜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榨菜综合废水 integrated mustard tuber wastewater
榨菜企业或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包括腌制阶段,修剪、淘洗阶段,切分、脱盐阶段,拌料、包装阶段)产生的具有高盐、高磷、高氮、高有机物浓度废水。
3.2 排水量 drain disge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即生产区域所有废水总和)。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unit product drainage disge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4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sewage disposal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榨菜企业及生产设施。
3.5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new(rebuilding, extending) sewage disposal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榨菜企业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要求
4.1.1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榨菜行业废水,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放要求。
4.1.2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环境的榨菜行业废水,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4.2 排放标准值
4.2.1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1 的规定执行。
4.2.2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2.3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建成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2.4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2.5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4.2.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若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废水控盐技术要求
5.1 源头控制
宜采用风脱水、低盐腌制、分阶段加盐腌渍和三腌水回用工艺,减少盐渍过程用盐量和增加含盐水再利用率。
5.2 过程控制
榨菜生产企业宜采用预脱盐、滚筒喷淋脱盐等技术,减少脱盐用水量。
5.3 末端控制
宜利用膜技术、MVR低温蒸发技术对含盐水进行浓缩,并提高浓盐水回用多样化。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按 GB 12998、HJ/T 91、HJ/T 92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按 GB 12999、HJ/T 91、HJ/T 92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4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应按照表 3 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7 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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