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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壮大“协议公厕”队伍 缓解公厕数量不足难题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01 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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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壮大“协议公厕”队伍 缓解公厕数量不足难题为推进苏州公厕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于今天正式实施。作为2003年版《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ldquo

为推进苏州公厕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于今天正式实施。

作为2003年版《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升级版”,此次实施的《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不仅将管理范围从原本的苏州市区建成区扩大到了本市行政区域,还在公厕的高标准建设及管理、整合多元力量打开“方便之门”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新要求。

此次实施的“办法”,将公共厕所分为“市政公厕”“社会公厕”“旅游厕所”“协议公厕”四类进行管理。其中,“协议公厕”是特别引入的概念,是指有关单位和环卫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将内部符合条件并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这类公厕的补充,进一步缓解了部分区域公厕数量不足等问题。目前苏州建立的“厕所开放联盟”单位开放的厕所就归为此类。

针对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建设公厕有困难的区域,“办法”中提出了设立移动公厕,或者鼓励沿街单位将符合条件或经改造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或者营业时间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等应对措施。

“办法”在保障公厕建设落地方面,有了多项监管措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公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公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市政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按照先建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重建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

为方便市民、游客找公厕,“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提升公厕及周边的设施配备进一步明确要求。比如,规定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便于引导公众使用。环卫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等。

在升级公厕功能配备方面,“办法”还规定,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提高公厕中女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