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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3件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1-17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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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3件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为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4批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据

为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4批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介绍,截至2019年底,最高法已从全国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第24批共13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亮点。


吴兆祥详细介绍了本次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多元性。这13个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第二,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资类案件中始终注重贯彻绿色原则,遵循预防优先理念,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遵循注重修复理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制度体系;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三,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的专业性。这13个案例涉及的均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将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发挥案例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1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2 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映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3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4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5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污染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7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9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10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11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12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