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定制流域保护举措 巢湖喜提升级版治污“守则”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27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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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定制流域保护举措 巢湖喜提升级版治污“守则”继安徽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外公布。据悉,《条例》自明年3月起正式施行。
继安徽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外公布。据悉,《条例》自明年3月起正式施行。
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在上述保护区内,《条例》明令禁止下列行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围湖造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需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
从各级职能所属情况来看,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污、截污、控污等综合措施,加强对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河道治理在内的全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对杭埠河、丰乐河等巢湖清水来源河道和兆河、白石天河等引江济淮输水通道水质保护,控制并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确保符合水质要求。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在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巢湖流域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具体至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巢湖流域其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雨水、污水分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诚如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在上述保护区内,《条例》明令禁止下列行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围湖造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需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
从各级职能所属情况来看,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污、截污、控污等综合措施,加强对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河道治理在内的全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对杭埠河、丰乐河等巢湖清水来源河道和兆河、白石天河等引江济淮输水通道水质保护,控制并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确保符合水质要求。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在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巢湖流域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具体至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巢湖流域其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雨水、污水分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诚如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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