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 附长图解析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 附长图解析日前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
日前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2012年《条例》施行以来,本市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上一页 1 2 … 3 4 … 5 6 下一页»上一篇:古老母亲河迎来历史新机遇
-
北京市昌平区TBD再生水厂已完成总工程量50%2019-12-12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9-12-06
-
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12-04
-
三部门联合解读《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12-03
-
解读海南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违规投放将纳入不良信用体系2019-12-03
-
北京市三年内将新建(扩建)再生水厂14座2019-12-02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11-26
-
北京市年底前还将完成8个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线改造任务2019-11-22
-
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问题2019-11-21
-
3企业分享近两千万北京市顺义区环卫作业车辆项目2019-11-19
-
北京城市副中心、昌平新城两个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工程项目获北京市发改委批复2019-11-18
-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通过 明年6月1号起施行2019-11-07
-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港西村村级污水处理站日前投入使用2019-11-04
-
北京市丰台区开展环卫政务开放日活动 各界代表30余人参加2019-10-26
-
上海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近4个月了 请问成效如何?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