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10 1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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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优化现场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效能。
《通知》指出,要聚焦执法重点领域,形成执法合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密切联系、上下一心、形成合力,以工业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和企业帮扶工作。
《通知》强调,要提高执法精准度,合理设置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抓手,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借助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科学设置随机抽查比例,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守法意识。同时,强化无人机飞检、污染源在线监控远程抽查、热点网格数据研判、分表计电核查等先进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
《通知》要求,要规范现场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检查重点,按照我省规范生态环境现场执法的“131”工作法展开。“1”:建立执法任务清单制度,即从源头上严格把好生态环境执法任务发起关,对年度生态环境执法计划进行分解,建立执法任务清单。执法人员按照清单内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严禁随意改变检查内容、范围,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执法活动,杜绝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提高执法规范性。“3”:突出3个现场执法要点,即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将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实行标准化执法检查模式。“1”: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与业务管理联动闭环机制,即完善移动执法系统一企一档内容,及时将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行政许可、信访、监测监控、行政处罚等信息收集归档,同时,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监控等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共同督导问题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通知》提出,要强化执法稽查,打造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的“防火墙”“助推器”作用,重点对综合执法行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等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群众、企业信访反映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稽查,同时加强稽查结果运用,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指出,要聚焦执法重点领域,形成执法合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密切联系、上下一心、形成合力,以工业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和企业帮扶工作。
《通知》强调,要提高执法精准度,合理设置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抓手,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借助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科学设置随机抽查比例,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守法意识。同时,强化无人机飞检、污染源在线监控远程抽查、热点网格数据研判、分表计电核查等先进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
《通知》要求,要规范现场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检查重点,按照我省规范生态环境现场执法的“131”工作法展开。“1”:建立执法任务清单制度,即从源头上严格把好生态环境执法任务发起关,对年度生态环境执法计划进行分解,建立执法任务清单。执法人员按照清单内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严禁随意改变检查内容、范围,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执法活动,杜绝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提高执法规范性。“3”:突出3个现场执法要点,即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将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实行标准化执法检查模式。“1”: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与业务管理联动闭环机制,即完善移动执法系统一企一档内容,及时将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行政许可、信访、监测监控、行政处罚等信息收集归档,同时,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监控等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共同督导问题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通知》提出,要强化执法稽查,打造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的“防火墙”“助推器”作用,重点对综合执法行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等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群众、企业信访反映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稽查,同时加强稽查结果运用,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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