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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排“毒”严重污染环境,云浮新兴1名老板获刑!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1-05 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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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排“毒”严重污染环境,云浮新兴1名老板获刑!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贵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

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贵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谢某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出标准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谢某贵作为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量为70000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管道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属于“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坏境损害”的情形。按照废水总排放量、治理单价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赔偿用于修复新兴江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费用122万余元。另外,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所作出的《锦辉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是认定本案环境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3万元的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属于合理诉讼支出费用的范围,应由锦辉公司承担。

十九大以来,新兴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涉环境污染案件,注重加强审判力量,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保障地区生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