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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结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1-05 1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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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结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今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

今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李某、张某等九被告被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则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这是江西省审结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7年6月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正鹏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某、黄某、舒某峰、陈某水、马某兴等人,将从案外人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栖公司)转运的污泥以及被告张某良从连新公司转运的污泥运至九江事发地直接倾倒,共非法倾倒污泥14800吨。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案涉污泥环境损害情况及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损害,同时明确该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另查明,经前期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与塘栖公司磋商,2019年9月5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塘栖公司赔偿487.2387万元,塘栖公司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与塘栖公司向九江中院申请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九江中院已依法对该磋商协议作出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某良、李某、舒某峰、黄某、夏某萍、陈某水、马某兴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因被告倾倒的每一地块污泥已混同,同一地块的污泥无法分开进行修复,依据共同环境侵权的责任原则,应由相关被告承担同一地块的共同修复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