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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9 10:00:23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2021年09月29日关于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落实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传输数据异常及时报告等主体责任,我部组织起草了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落实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传输数据异常及时报告等主体责任,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高雷利、牛光甲
   电子邮箱:zhifasanchu@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 (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为保障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他联网的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和通信传输网络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从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条款适用于本规则。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水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3.2 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3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测设备和通信传输网络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开展的一种数据标记。
   3.4 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4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及要求
   4.1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可简称“CEMS 维护”)、“外部通讯中断(待补传)”“数据补全”等 3 种标记。
   4.2 因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故障、检修、更换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包括定期校准、质控样比对、例行维护等主动维护行为,以及因各类设备运行故障、供电故障等引发的检修、更换等。
   排污单位应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对照表 1 如实选择“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的具体情形,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存在多种情形时,自动监控系统优先选择标记时间最长的标记内容;不同的标记内容标记时间相同时,自动监控系统按照下列优先级从高到低认定:A、Vg、P、D、M、C、T 、K 、Td 、Md。
   4.3 数据传输应符合 HJ212 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排污单位外部通信网络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标记为“外部通讯中断(待补传)”。
   标记为“外部通讯中断(待补传)”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持续超过 168 小时仍未补传成功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按 4.2 如实标记。
   4.4 数据补全及其标记
   按 4.2 标记为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的时段,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取得的数据,或者自动监测设备遵循相关标准规范自动对缺失、无效时段进行修约补遗的数据,应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企业端”记录,并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或“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须保留相应监测报告与原始监测记录备查。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需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自动监测设备原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修约补遗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对排污许可证未做要求的,参照 HJ75、HJ76、HJ355、HJ356 等技术规范执行。数据缺失超过 168 小时仍未补传时,按技术规范对排放量进行修约补遗。
   4.5 自动监测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按 4.2 进行自动监测异常标记;未作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完成后,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分别计算各项自动监测数据、统计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修约补遗只参与排放量计算,不参与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手工替代监测既参与排放量计算,也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排污单位应提高数据质量,保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在 90%以上。
   5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操作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通过数据标记方式将发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及时、如实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5.2 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时,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进行标记。
   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台账资料备查。
   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标记的,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5.3 标记操作可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本规则及HJ75、HJ76、HJ355、HJ356、HJ212 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结合反映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的参数指标,自动生成并上报相应的标记内容。
   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人工判断并填报相应的标记内容。一般情况下,每日 9 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 24 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标记后不再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补传数据除外)。
   5.4 分钟数据标记少于 15 分钟的,可不再对小时数据进行标记。日数据有效性根据小时数据标记情况进行自动判断并标记。根据 HJ76、HJ356,废气达到 20 个有效小时均值、废水达到排水时段小时数据个数的 75%可生成有效日均值。所有标记均不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只影响数据的有效性。
   6 数据标记的使用
   自动标记、人工标记均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应同时公开。
   根据标记统计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时长。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CEMS 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 30小时、或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 90%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或虚假标记,视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原标题: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相关资料下载: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pdf
 
关键词: 标记 数据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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