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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发布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9 12:03:40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2021年07月19日关于《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发布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按照减少环境影响、方便市容环卫作业等原则确定。
   2.0.2 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清洁及质量的要求。
   2.0.3 市容环卫工程应具备应对灾害性气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2.0.4 市容环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具备有效的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
   2.0.5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量、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
   2.0.6 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
   2.0.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2.0.8 市容环卫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2.0.9 市容环卫工程的机械设备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使用、维护。
   3 垃圾收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垃圾收集 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3.2.2 生活垃圾收集 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 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 (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 (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人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 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植箱放置的需求。
   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坡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
   3.3 垃圾收集站
   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主体建筑,主体建筑应封闭。
   3.3.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的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3.3.3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3.3.4 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和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II级。
   3.3.5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
   3.3.6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受料装置应与进料方式相四配。
   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应与收集站作业工艺相匹配,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
   3.3.8 生活垃圾集装箱应不易变形并有防腐措施;集装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相关资料下载:附件1-2.pdf
 
关键词: 市容 垃圾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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