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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男子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黄蛤被查获,无力承担修复费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2 09:07:06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2021年02月22日关于连云港一男子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黄蛤被查获,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最新消息: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一男子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非法捕捞黄蛤被查获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难题,涉案人因家中遭遇变故,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决?日前,


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一男子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非法捕捞黄蛤被查获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难题,涉案人因家中遭遇变故,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决?

日前,当地法院判处这名男子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10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40多名渔民参与了旁听。

伏季休渔期违法捕捞2800多公斤黄蚬子

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临海,是传统的以渔业捕捞生产和海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村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些人铤而走险,以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非法捕捞。

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成“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

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海洋牧场管理科科长伏光辉出具的专家意见表明,连云港海域“黄蛤”(俗称“黄蚬子”)资源丰富,该类海洋生物可作为海洋鱼虾蟹等生物天然饵,具有极其强大的滤水、固碳等功能,使用涉案禁用渔具利用水泵将这种埋栖生活的贝类生物冲翻入网、冲洗过滤,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本身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

该案中,孙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违法捕捞人用两年劳务代偿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没想到在禁渔期捕捞了2800多公斤的黄蛤会给海洋生态造成如此大的危害。”被告人孙某某当庭悔罪道。

被告人孙某某世代以捕鱼为生,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孩子在上学,无能力赔偿7.19万元的修复费用,但愿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态破坏’的侵权形态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说。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小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在两年时间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巡回法庭设在被告人户籍所地,审理普法并行

2021年1月6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孙某某户籍所在地小口村召开巡回法庭,将刑事犯罪与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公开审理。

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捕捞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予以没收;渔获物拍卖款15228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还当庭判决:孙某某对小口村附近1300米海岸线进行284天(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的禁渔期内)的巡护清洁,以每日300元的劳动费折抵赔偿7.19万元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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