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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存入信用社十万元存款离奇消失,七年追要无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5 10:02:05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2021年02月05日关于河南林州:存入信用社十万元存款离奇消失,七年追要无结果的最新消息:中国廉政调研讯:“我在2013年7月份存入城郊农村信用社十万元存款没有了”。2021年2月1日,坐在中国廉政调研网对面的河南省安阳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的原女士无奈的说,“7年多了,到


中国廉政调研讯:“我在2013年7月份存入城郊农村信用社十万元存款没有了”。2021年2月1日,坐在中国廉政调研网对面的河南省安阳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的原女士无奈的说,“7年多了,到现在也没个说法。”

据原女士介绍,2014年7月,她发现自己一年前存入林州市城郊农村信用社的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查证后发现,该笔存款被信用社信贷员原某东在2013年7月11日从信用社取走后转借给赵某军,并写了借据。多年来原女士向信贷员原某东催要多次,原某东都以赵某军把钱还给我我就还给你为由推脱,至今无果。

随后中国廉政调研网深入调查后发现,该事件或许存在信用社违规操作的“重大隐情”。经原女士反映,之所以当初会把10万元存入信用社,是因为信用社存在“高息揽储”的事实。事件发生之前,经本村村民原某军介绍,信用社信贷员原某东以完成揽储任务为由,并承诺高息,诱导原女士将10万元存入信用社,原某东为信用社信贷员,在信用社柜台完成存款手续,原某东向她索要存单密码时,她并未质疑,将存单密码告知原某东。随后这笔存款就被变成一纸借据至今。以上事实情况从该事件介绍人原某军处也得到证实。

随后中国廉政调研网咨询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基本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在存款活动中,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原女士的款项是交付给信用社的,款项一经存入设在信用社处的账户,双方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至于此后信用社对原告账户中的款项如何处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均不影响原女士与信用社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效力。”中国廉政调研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关键词: 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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