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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文严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排放不达标核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7 10:04:34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关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文严管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排放不达标核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最新消息: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减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同时,项目待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保证正常运行,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方可拨付补贴资金,未实时传输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在结算时予以核减。


《通知》明确,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期内,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排放标准。


针对不合规行为,《通知》进行了规定:采用通过改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软、硬件设备,修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主要参数,篡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处罚的项目,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对于经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为掺烧化石燃料的项目,自核实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并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

 

 
关键词: 生物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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