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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推进区域环境评估有关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1 16:05:28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关于北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推进区域环境评估有关工作的最新消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推进区域环境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推进区域环境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阶段推进区域环境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通过在控规编制过程中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现规划编制与环境影响评价良性互动,提高规划编制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简化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要求,精简相关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通过前端规划把控促进后端项目实施提速。


二、实施范围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区新编控规并且以新建为主的街区。


(二)涉及变更街区控规约束性指标的区域。


(三)需补充开展或其他应开展区域环境评估的区域。


三、评估类型


根据评价对象,在控规编制阶段开展的区域环境评估分为两类:园区控规环境影响评价和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


(一)园区控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


在编制中心城区和新城街区层面的控规时,应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实施主体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包括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等)为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实施主体,应结合控规编制工作,同步组织开展区域环境评估,可委托有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区域环境评估报告(即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下同)。评估成果由实施主体提供给进驻的市场主体免费共享。


五、实施程序


(一)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实施范围内区域环境评估报告。


(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由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审批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控规报批前,将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控规一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审前对其进行初审,出具意见。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根据审查意见调整完善规划内容。


六、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


园区控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标准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要求征求公众意见。


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可按照《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评价技术指南(暂行)》(见附件),编制街区层面控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待地方标准《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出台后,按标准要求编制。


(二)成果互动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实现良性互动,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规划编制,提升规划生态环境合理性。


七、成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区域环境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生态环境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增加相关生态环境要求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具体落实。


(二)简化审批形式


实施区域环境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准入要求的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审查意见,按下放审批权限、豁免、备案、简化分类、告知承诺等方式实行简化审批。


(三)精简评价内容


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可以对项目规划符合性、选址环境合理性、项目用地历史等评价内容予以简化,可直接引用区域环境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四)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可研设计等阶段,指导相关单位、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确保规划和项目实施落实区域环境评估成果。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落实区域环境评估审查意见,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融入控规。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跟踪区域环境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确保生态环境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评估后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区域环境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区域内备案、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管,保障生态环境要求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暂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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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域环境 控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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