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修改单 一、将4.9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二、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增加5.8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