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青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企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兰某、副总经理应某、车间主任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和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和一万元。
2018年9月中旬,合肥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鑫海青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负责人有意藏匿装有化学光亮剂的生产设备。
出于职业敏感,执法人员迅速联系监测单位对这家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及光亮槽槽液进行取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鑫海青公司车间生产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为11.2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约6.47倍,光亮槽槽液中总铬浓度高达近1万mg/L。
经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调查,鑫海青公司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铬清洗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沿着车间地面小沟流向墙角的外排口,最后直接排入下水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明知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仍然没有建设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多次在遇到执法检查时提前将有关设备进行藏匿,试图逃避环境监管。
依据“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已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