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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夏涛: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8 18:04:16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2020年05月28日关于全国政协常委夏涛: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最新消息: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民革安徽省委会主委夏涛27日在北京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有效的湿

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民革安徽省委会主委夏涛27日在北京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有效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夏涛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专门出台保护湿地的相关政策,有力推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
夏涛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加剧,湿地资源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
夏涛表示,要建立起有效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人类在开发利用湿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合理、正确地利用和开发湿地。这对实现湿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夏涛在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亟待解决“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谁来补”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他表示,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特性,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群体,产权处于不清晰、严重交叉的状态。同时,还涉及湿地上下游、左右岸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益。
他说,目前,中央财政湿地保护项目补偿对象仅为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均无补偿,且补偿对象仅限于水鸟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此外,由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支出的模式难以为继。
夏涛建议,要明确湿地补偿对象、制定科学补偿标准、推动补偿机制运行、拓宽补偿资金来源。
在补偿标准方面,夏涛认为,要随着市场价格和生态保护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补偿方补得起、被补偿方所获资金也够用。
 
关键词: 湿地 补偿 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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